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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7-00107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5-05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8)——優惠貸款、買方信貸業務怎麼申報?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8)——優惠貸款、買方信貸業務怎麼申報?

1.對境外提供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交易的申報。境內銀行對境外提供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若境外借款人使用該筆優惠貸款或買方信貸從境內企業購買貨物或服務,資金由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內企業支付,則境內企業應按照與境外借款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性質申報在貨物或服務項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該項交易外,還應註明“使用境內銀行對外提供的優惠貸款或買方信貸”字樣。

2.接受境外提供的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交易的申報。對於境內企業接受境外提供的優惠貸款或者買方信貸,如果資金匯入境內,則在境內企業收到款項時進行間接申報,交易性質為“822020-獲得境外貸款”。

若貸款未匯入境內,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貨物或服務,並由境內企業通過境內銀行對外發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貸款支付給境外出口商,則境內企業應在通過境內銀行對外發出指令的同時進行間接申報,具體應按照基礎交易性質申報在貨物或服務貿易項下,交易附言還應註明“接受境外優惠貸款或買方信貸”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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