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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7-00097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4-21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2)——涉外收付款幣種和金額怎麼確定?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2)——涉外收付款幣種和金額怎麼確定?

1.《涉外收入申報單》中的“收入款幣種及金額”是指收款人實際從境外收到款項的幣種及金額(含國內銀行扣費和國外銀行扣費)。其中,“收入款幣種”為實際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幣種,而非客戶入賬的幣種;“收入款金額”為實際從境外收到的金額,而非扣除銀行費用後貸記客戶賬的金額。“收入款金額”應大於等於結匯金額、現匯金額和其他金額之和。

2.《境外匯款申請書》中的“匯款幣種及金額”是指匯款人申請匯出的幣種及金額。其中,“匯款幣種”是指匯款人申請匯出的幣種,而非客戶賬戶的幣種;“匯款金額”為匯款人申請匯出的金額,其中可能包含境內銀行扣費。銀行通過外匯金宏系統—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介面程序從自身系統中提取數據時,可提取“匯款金額”,也可提取銀行實際對外支付的金額(不包含境內銀行已扣除費用)。

3.《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的“付款幣種及金額”指付款人支付款項的幣種及金額,可能包含境內銀行費用。“實際付款幣種及金額”指銀行實際對外支付的幣種及金額,不包括境內銀行已扣除的費用。因此《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的“實際付款金額”小於或等於“付款金額”。

4.關於境外結匯和境外購匯中收付款幣種的確定。境內主體從境外收到一筆外匯款項,解付前境內銀行代其進行境外結匯,之後以人民幣匯入境內並貸記境內客戶賬,此類交易的實質是境內銀行代客境外結匯,“收入款幣種”應申報為人民幣,“付款人常駐國家(地區)”應申報為實際付款人常駐國家(地區),而非境外結匯國家(地區),同時,交易附言需註明實際交易性質、結匯國家(地區)及結匯幣種,如“**業務在**(國家或地區)**(幣種)結匯”。

反之,境內主體需對外支付外匯時,境內銀行收取其人民幣款項並代其進行境外購匯,之後款項直接用於境外支付,此類交易的實質是境內銀行代客境外購匯,“付款幣種”應申報為人民幣,“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應申報為實際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而非境外購匯國家(地區),交易附言需註明實際交易性質、購匯國家(地區)及購匯幣種,如“**業務在**(國家或地區)**(幣種)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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