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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7-00052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3-03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86)——匯發[2006]47號文確定了那些基本管理原則?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86)——匯發[2006]47號文確定了那些基本管理原則?

匯發[2006]47號文主要確定了三大基本管理原則。

(1)商業存在原則。從國際經驗看,多數國家是對沒有商業存在的境外機構直接在本國從事房地產投資是進行一定限制的。匯發[2006]47號文明確了商業存在的管理原則,明確了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和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

(2)實需自用原則。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匯發[2006]47號文明確了對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購買商品房的條件限制,實行實需自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即:境外機構在境內的分支、代表機構只能在註冊登記地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的商品房,境外機構不得直接購買境內商品房。對於境外個人,則要求其必須滿足在境內工作和學習時間超過一年,且必須是實需自用的條件。當然,我們也考慮到港澳台和華僑在境內生活的實際情況,允許其在境內購買一定面積的商品房。但對於不符合實需自用的原則,不予辦理外匯購房款的結匯手續。

(3)先結匯,後入賬的原則。為了規範管理,簡化審核環節,在匯發[2006]47號文中明確了先結匯,後入賬的原則。具體地說,不論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在境內購買商品房,還是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以及港澳台居民和華僑在境內購買商品房,從境外直接匯入的購房款,或者使用境內外匯賬戶內的資金購買商品房,都需要將外匯購房款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後,方可將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上述購房外匯資金不得直接進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外匯賬戶。在匯發[2006]47號文出台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購房款外匯收入後,再申請結匯的做法較為普遍。對於匯發[2006]47號文發布前,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外匯賬戶可能還保留部分出售房地產的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允許其辦理結匯,但匯發[2006]47號文發布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給境外機構和個人的商品房的收入只能是外匯購房款結匯後的人民幣收入,不得直接收取外匯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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