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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6-00159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12-02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37)——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如何辦理?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37)——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如何辦理?

(1)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於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於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2)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資訊; 

(3)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4)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5)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6)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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