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00240718-9-2016-00150
-
- 分 類:
-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其他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 發布日期:
- 2016-11-18
-
- 名 稱:
-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32)——企業應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哪些業務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32)——企業應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哪些業務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1)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出口貿易融資;(4)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5)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6)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對於(1)、(2)、(4)項,企業還需報送關聯企業交易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