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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240718-9-2016-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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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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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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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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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29)——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哪些資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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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29)——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哪些資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法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及以下資料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3)《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對於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辦理名錄登記時可免於提交(3)規定的資料。
已領取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辦理業務時,不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