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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6-00134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10-21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9)——36號文第十九條有關外債簽約登記,在首筆外債資金入賬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針對此筆外債?以後的資金入賬是否還需要做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9)——36號文第十九條有關外債簽約登記,在首筆外債資金入賬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針對此筆外債?以後的資金入賬是否還需要做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首筆外債簽約登記應在入賬前完成,提交境內外成員之間的框架性借款合同,之後如無重大事項變更,從境外成員公司融入的資金,可以直接入賬;如果外債資金來源於第三方或債權人、幣種發生變化,應在入賬前逐筆到外匯局進行外債簽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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