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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6-00111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9-14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8)——如何理解36號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額度內境內運用?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8)——如何理解36號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額度內境內運用?

    銀行在使用該項資金時,應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必要的技術手段等措施,確保業務符合該款要求,資金運用不超過規定的比例範圍。有關資金境內運用的途徑、模式等,應當符合現行外匯管理等規定。不進行境內運用的該賬戶資金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存放境外等方式進行必要隔離,做到分賬核算、內外有別、專項報告(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餘額為零的,不適用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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