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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6-00020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2-19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個人房屋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個人房屋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支援合理房屋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按照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個人房屋貸款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不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房屋的商業性個人房屋貸款,原則上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5%,各地可向下浮動5個百分點;對擁有1套房屋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房屋貸款購買普通房屋,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30%。
    對於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個人房屋貸款政策按原規定執行。
    二、在此基礎上,人民銀行、銀監會各派出機構應按照“分類指導,因地施策”的原則,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指導各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結合當地不同城市實際情況自主確定轄區內商業性個人房屋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各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確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機構商業性個人房屋貸款投放政策、風險防控等因素,並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具體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強房屋金融宏觀審慎管理。人民銀行、銀監會各派出機構應強化對房地產貸款資產質量、區域集中度、機構穩健性的監測、分析和評估;督促各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根據房地產形勢變化及地方政府調控要求,及時對轄區內商業性個人房屋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進行自律調整,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屋金融業務穩健運行和當地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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