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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5-00195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11-20
  • 名       稱:
    證監會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修訂《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等答問
  • 文       號:
證監會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修訂《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等答問

    2015年11月13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發布三項內容:一是證監會對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準則進行修訂;二是推進證券期貨監管領域隨機抽查工作;三是通報對5宗操縱證券市場案件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最後回答了記者關心的問題。

    問:據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近日修訂了《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請問證監會有何評價?

    答:近期,受多種因素影響,市場回暖,融資交易額快速上升。截至11月10日,融資餘額約1.14萬億元,與9月30日最低值9041億元相比,增長26%;在交易量方面,10月日均融資交易額約1020億元,較9月增長76%,增速明顯。特別是11月以來,日均融資交易額1374.65億元,較10月增長35%,佔A股交易額的比例也由11月2日的10.7%上升至11月9日的14.2%。在此背景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修訂《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適當提高融資保證金比例,降低新開倉融資合約槓桿水平,有利於防範系統性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問:請問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此次修訂主要依據是什麼?

    答:《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保證金比例,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由證券交易所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因此,結合近期融資規模快速增長的情況,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照我會規定並履行相應程序後對《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適當調整融資保證金比例。

    問:請問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對於現有合約,客戶是否需要立即了結?

    答: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調整融資保證金比例,將原規定不得低於50%,調高至不得低於100%。調整後,新開倉融資合約的槓桿水平,將由最高不超過2倍,降低至最高不超過1倍。融券保證金比例不變,仍維持不得低於50%要求。各證券公司在符合監管要求前提下,可以根據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確定具體比例。

    此次調整僅針對新增融資合約,規則實施前已存續的融資融券合約仍按照修改前的相關規定執行。現存融資合約不需要因此次修訂立即了結,合約的金額和期限不受影響,也不需要追加保證金,合約到期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展期。同時,給予各證券公司一周時間做好相關技術系統準備工作,於11月23日起正式實施。

    問:上周,證監會表示將按現行制度恢複前期暫緩發行的28家公司,年底前分批發行18家公司,能否詳細介紹一下這些公司的分批發行時間?

    答:取消新股申購預先繳款制度,除了要修訂相關規則,還涉及證券交易系統技術改造工作,目前這兩項工作已同步啟動。由於相關規則修訂和技術系統改造工作均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我會決定先按現行制度恢複前期暫緩發行的28家公司中已經進入繳款程序的10家公司新股發行,因暫緩發行至今已超過3個月,在刊登招股意向書前,需要履行會後事項、補充財務資訊等法律程序,預計11月20日左右才能刊登招股意向書;剩餘18家公司將分兩批發行。

    問:上周,證監會表示公開發行2000萬股以下的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定價發行,請問,是否依然執行市盈率不超過23倍或行業平均市盈率的做法?

    答: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縮短髮行周期,提高發行效率,本次擬規定公開發行2000萬股以下的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定價,直接向網上投資者定價發行;有老股發售安排的,因對老股有鎖定期要求,作為例外,仍需要履行詢價程序。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實施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承銷方案。發行承銷監管主要關注發行承銷方案及發行承銷行為是否符合承銷辦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定價發行承銷風險相對較高,投資風險也相對較大,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應綜合考慮投、融資雙方的需求和各種市場因素審慎定價。現階段,新股發行仍然應該堅持低價持續發行的原則。發行定價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市盈率的,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新股發行監管的措施》([2014]公告4號)要求,連續三周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轉自中央政府門戶網站,來源: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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