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支援外貿穩定發展,切實提升外匯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深化貿易外匯管理改革,便利市場經營主體辦理跨境貿易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跨境貿易高水平開放試點地區範圍
支援有實需、經營主體合規狀況良好且符合國家戰略發展方向的地區,履行相關報備手續後,按規定實施跨境貿易高水平開放試點。
二、拓寬跨境貿易高水平開放試點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種類
跨境貿易高水平開放試點地區優質企業與同一境外交易對手開展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時,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審慎合規銀行,可在風險可控的情形下為優質企業辦理以下情形的軋差淨額結算,並按涉外收支管理資訊申報有關規定進行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
(一)境內外關聯企業之間一般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
(二)貨款與貨物貿易運輸相關費用、倉儲費、維修費、賠償等經常項下費用的收支軋差淨額結算。
(三)銷售貨款與相關銷售返利之間的收支軋差淨額結算。
(四)運費、保費、清關費、速遣費、滯期費等運輸相關費用之間的收支軋差淨額結算。
(五)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簡化優質跨國公司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手續
審慎合規銀行為跨國公司資金池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適用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簡稱貿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貿易高水平開放試點措施(以下簡稱高水平開放試點):
(一)銀行經備案可開展貿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開放試點。
(二)跨國公司資金池主辦企業已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和軋差結算收支業務登記。主辦企業原則上是貿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開放試點的優質企業(主辦企業是財務公司或自身無貿易涉外收支的,可不為前述所稱優質企業)。
(三)跨國公司資金池成員企業原則上是貿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開放試點的優質企業。
跨國公司辦理上述業務時,應遵守貿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開放試點有關規定,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貿易便利試點”或“高水平便利試點”。跨國公司辦理經常項目軋差淨額結算時,原則上每個自然月軋差淨額結算不少於1次。
四、便利優質企業涉外員工薪酬用匯
允許審慎合規銀行根據貿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開放試點的優質企業提供的薪酬相關材料,為企業認定的涉外員工核定免審單金額,涉外員工個人在核定金額範圍內可在銀行辦理購付匯或收結匯,免於提交單證。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應在購/結匯備註欄標註“貿易便利試點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試點薪酬”。
銀行應為企業配套制定專屬方案,明確適用的涉外員工範圍及其薪酬發放安排,做好購付匯或收結匯金額動態管理,建立相關事中事後管理機制。
五、鼓勵將更多貿易新業態主體納入便利化政策範疇
支援審慎合規銀行,將誠實守信、合規經營情況良好的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及該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服務的且經其推薦的誠信客戶,納入貿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開放試點。
銀行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相關的貿易涉外收支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跨境電商”“市場採購貿易”或“外貿綜合服務”。
六、優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外匯資金結算
銀行可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推送的交易電子資訊,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及其委託客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及貨物出口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相關費用對外支付;也可將上述倉儲、物流、稅收等相關費用與出口貨款進行軋差結算,同時按涉外收支管理資訊申報有關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相關主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銀行滿足客戶身份識別、交易電子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按規定向外匯局辦理經常項目收支登記。
(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與委託客戶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提供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綜合服務。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風險控制體系健全,具備“交易留痕、風險可控”等技術條件。
(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向委託客戶明示實際成交匯率,不得利用匯率價差非法牟利。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依據客戶委託代理、代辦收付匯業務,均適用上述規定。
七、放寬服務貿易代墊業務管理
銀行審核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後,可為境內機構辦理以下貿易相關服務費用代墊業務:
(一)具有貿易往來的境內外機構間代墊貨物運輸、倉儲、維修、報關、檢驗、稅收、保險等費用。
(二)境內國際寄遞企業、物流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為客戶代墊跨境電子商務相關的境外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
上述代墊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應報備所在地外匯局。銀行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貿易相關服務費用代墊”。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業境外資金集中管理
在多個國家(或地區)開展承包工程項目的境內企業,經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服務貿易外匯存放境外登記後,可在境外開立資金集中管理賬戶,用於跨國、跨地區集中管理和調配境外承包工程資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資金集中管理賬戶收入範圍為從境外業主或境內劃入有關工程款,從境外各承包工程項目賬戶劃入資金,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為向境內調回工程款、有關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項目賬戶劃轉資金,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企業應按要求制定資金集中管理內部規範,並在每季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境外資金集中管理賬戶的主要收支資訊和賬戶餘額,以及相關對外承包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九、完善經常項目特殊外匯業務處置機制
銀行應建立經常項目特殊外匯業務處置制度,並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對於境內機構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經常項目外匯業務,銀行應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審核原則,按照經常項目特殊外匯業務處置制度予以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境內機構特殊外匯業務處置”。
銀行辦理本通知規定外匯業務時,應嚴格落實展業責任,開展交易真實性審核,通過事中事後篩查攔截異常交易,並及時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對銀行辦理本通知規定的外匯業務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開展監測核查。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援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同時廢止。之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