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需提交以下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境內企業基本情況、所有參與成員的名單、股權結構及其實際控制人等。所有參與成員的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情況。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2.財務公司《金融許可證》及其業務範圍的批覆檔案。財務公司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所有參與成員的參與確認檔案。
3.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及查詢報送相關數據的設備等情況。
5.從事結售匯業務的高管人員的名單履曆。
6.財務公司和參與成員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7.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20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