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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3-00076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3-05-03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推廣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3]17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推廣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推動資本項目便利化、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統計監測和風險防範,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自2013513日起在全國推廣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513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和境內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為境內主體辦理各類資本項目業務。        

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年檢仍通過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外,外匯局不再使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外債統計監測管理系統、高頻債務監測預警系統、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為境內主體辦理各類資本項目業務。境內銀行不再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中進行資訊備案。        

二、外匯局為境內主體辦理各類資本項目業務時,應為該主體出具加蓋業務公章的相應業務辦理憑證(含核准件、業務登記憑證)。境內銀行憑該業務辦理憑證上列示的資訊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查詢核准件或控制資訊表,確認合規後方可為該主體辦理業務。對需要外匯局核準的業務,銀行應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對該核准件進行核注。        

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IC卡外匯登記證不再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應參照重要空白憑證銷毀的有關規定,銷毀已經領取但尚未使用的IC卡外匯登記證。        

三、境內銀行為境內主體辦理各項資本項目業務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資訊報送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114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境內銀行資本項目數據報送的通知》(匯發〔20123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試點及相關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匯發〔201260號)的要求,協助和督促該主體按照業務辦理的順序及時準確申報涉外收付款、境內收付款資訊、賬戶內結售匯和賬戶資訊,並按照《資本項目業務的業務編號/核准件號填寫規範》(見附件1)的要求,根據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提示的內容準確填寫“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        

2013513日以前開立的核准件,應報送原賬戶系統開立的核准件編號,並在開頭添加“11”字樣,即“11+原賬戶系統開立的核准件編號”。        

由於上述數據報送錯誤,導致無法在核准資訊/登記資訊和交易資訊間建立關聯的,外匯局應要求該主體及相關銀行修正原數據資訊並上報。        

四、境內銀行應嚴格控制賬戶資訊、賬戶內結售匯資訊、銀行自身資本項目業務數據和部分銀行資本項目代客業務數據等通過介面方式或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報送的數據錯誤率。        

各分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應安排專人逐日跟蹤轄內銀行相關數據錯誤率。對錯誤率超過1%的銀行要通過電話、約談、現場調研等方式向該銀行了解原因,並督促銀行儘快降低錯誤率。對於錯誤率偏高或被發現數據漏報錯報的銀行,應按照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的相關要求扣分。        

各分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應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以下簡稱資本司)報送轄內銀行數據質量跟蹤簡報(資本司綜合處門戶網郵箱:genl@capital.safe),總結上月轄內銀行數據質量情況並就銀行數據質量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各分局科技管理部門應積极參与和配合業務部門開展數據質量跟蹤和檢查工作。        

五、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財務公司賬戶數據介面規範的通知》(匯發[2012]55號)要求開發了賬戶資訊介面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報送賬戶資訊的有關要求參照境內銀行執行。        

六、境內銀行不再通過外債統計監測系統報送2013101日以後發生的外債數據,不再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ASONE)報送2013101日以後發生的QFIIQDIIRQFII報表。        

境內銀行不再報送2013101日以後發生的對外擔保、國內外匯貸款、境外擔保項下境內貸款、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商業銀行人民幣結構性存款、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內證券投資、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等業務的相關紙質報表(廢除報送的紙質報表名錄見附件2)。        

境內銀行應在20135101700以前,將截至當日已經發生的直接投資業務,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要求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中進行資訊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於20135101730開始進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數據遷移。如由於境內銀行未及時備案導致數據遷移錯誤,由銀行承擔相應後果。        

各分局停止報送201310月及以後的《資本項目及附屬項目流動和匯兌月報表》。        

七、外匯局為境外機構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前期費用登記、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投資額度審批、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審批、不良資產備案登記等四類業務時,應確認該境外機構是否已經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如從未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則該境外機構應當按照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的有關規定向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提交有效的批文或證明,以申領特殊機構代碼。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對境外機構提交的有效批文或證明審核無誤後,填具《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見附件3)並交同級國際收支部門。國際收支部門通過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辦理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後,將賦碼資訊通過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反饋該境外機構。        

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上述四類業務相關的賬戶開關戶、涉外收付款、境內收付款、賬戶內結售匯等外匯業務時,應將特殊機構代碼作為其唯一標識,境內銀行不得為上述機構重複申領特殊機構代碼。        

八、推廣要求        

(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推廣工作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安排。各分局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成立專門的推廣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組織協調推廣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局長擔任,小組成員應包括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國際收支部門和科技部門的人員。各分局應於2013430日前將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和聯繫方式報資本司。        

(二)201356日至512日,外匯局、境內銀行和境內主體應按照《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推廣上線準備工作要求》(見附件4)完成網路、瀏覽器設置、用戶建立和許可權維護等上線準備工作。        

(三)各分局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本分局內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分局實際情況和業務特點的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管理規定,並於2013630日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備案。各分局應當監督和指導轄內各級分支機構建立和執行相應的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管理規定。        

(四)如遇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故障導致無法及時為轄內主體辦理資本項目業務時,各分局應及時向資本司和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科技司)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各分局可手工為轄內主體辦理業務,待系統恢複後儘快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補錄並將業務辦理憑證補交該主體。        

(五)為保證曆史數據查詢,請各分局確保外債統計監測系統的相關查詢統計功能正常運行至2013年底。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給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財務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並組織相關培訓,加強對推廣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將本通知轉發各分支機構。        

在推廣工作中,如遇問題需要諮詢,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試點推廣辦公室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125(業務)、010-68402519/2683(技術)。傳真:010-68402208。外匯局內網郵箱:safecfa@mail.safe,外匯局互聯網郵箱:safecfa@safe.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資本項目業務的業務編號/核准件號填寫規範        

      2.201310月以後停止報送的紙質報表名錄        

      3.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參考格式)        

      4.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推廣上線準備工作要求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425        

附件1: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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