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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0-00095
  • 分       類: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0-10-27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0】57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加快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實現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向總量核查、非現場核查和主體監管轉變,國家外匯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開始在天津、江蘇、山東、湖北、內蒙古、福建以及青島等七個地區進行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以下簡稱進口核銷改革)試點。在此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實施進口核銷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口核銷改革的目標是以真實性原則為基礎,堅持以人為本,通過轉變管理方式和手段,促進貿易便利化,降低企業和銀行經營成本,適應對外貿易的新形勢和新發展;通過全面掌握和比對企業的貿易資金流和貨物流資訊,加強持續和動態的監測分析,有效遏制各類違法違規跨境資金的流動。為保證這一目標的實現,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實現進口付匯管理由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由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由行為審核向主體監管的轉變,外匯局全面採集企業進口付匯及到貨的完整資訊,依託資訊系統進行非現場總量對比,在此基礎上通過非現場監測預警對企業進口付匯情況監測分析,及時識別異常行為;根據非現場監測預警、現場核查等情況,對企業實施考核分類。
    二、《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統稱《暫行辦法》,見附件1、2)從2010年12月1日開始施行。自實施之日起,進口單位應按《暫行辦法》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業務;銀行應按《暫行辦法》規定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三、銀行須於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與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的連通配置工作,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通過核查系統查詢進口單位名錄、進口付匯登記表以及分類考核級別等相關資訊。
    四、進口核銷改革是推進貿易便利化的重大舉措,各分局應當高度重視,統籌安排,全力做好改革工作:
    (一)統一認識,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各分局應充分認識進口核銷改革的重大意義,成立以主管局長任組長的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轄內改革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協調相關部門積極支援配合改革工作;改革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包含業務和技術人員,負責轄內改革實施、政策宣傳解釋、業務和技術支援以及資訊反饋等具體工作。
    (二)根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總量核查、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提高監管有效性。
    (三)加強宣傳和培訓。在總局的統一部署下,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引導並督促銀行、進口單位儘快了解改革思路及政策意圖;對外匯局工作人員、轄內銀行以及進口單位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使銀行、進口單位儘快熟悉新政策下的業務操作,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四)做好轄內核查系統企業端和銀行端軟體安裝和調試等技術支援工作。
    (五)及時上報執行情況,按月向總局上報進口核銷改革實施情況。
    五、應急措施
    核查系統若出現數據不能導入、中斷等暫時無法正常運行的問題,各分局應立即告知總局核銷改革辦公室進行處理,並對出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期間,外匯局負責辦理的相關進口付匯業務應建立台賬,做好業務記錄。


       六、核查系統登錄方式
    核查系統外匯局版地址http://100.1.63.3:9001/SafeChk/;
    銀行版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業版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總局核銷改革辦公室聯繫方式:
    聯繫電話: 010-68402546   010-68402547  
    傳    真: 010-68402594
    聯繫郵箱:(內網)    tradebus@mail.safe;tradetech@mail.safe (外網)tradebus@mail.safe.gov.cn;tradetech@mail.safe.gov.cn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開始相關準備工作,並將本通知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銀行及進口單位。對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進口單位和銀行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及時向總局反饋。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2: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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