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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0-00108
  • 分       類: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0-04-30
  • 名       稱: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進口單位付匯名錄”查詢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綜發〔2010〕51號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進口單位付匯名錄”查詢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江蘇、山東、湖北、內蒙古、福建(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青島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配合上海世博會期間全國通信保障工作,確保自201051日開始實施的進口付匯核銷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就銀行“進口單位付匯名錄”查詢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由於部分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總行暫未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改革試點地區分支機構接入外匯局銀行接入網有關事項,造成其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無法訪問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銀行版查詢“進口單位付匯名錄”(以下簡稱新名錄)。此類銀行可於201051日至13日期間,通過試點以前的查詢方式查詢外匯局發布的“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以下簡稱舊名錄),以此為依據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二、對不在舊名錄的本地進口單位,試點地區銀行在為其辦理進口付匯前,應及時聯繫所屬外匯局,確認該進口單位是否已被列入新名錄。經外匯局採用傳真等書面方式確認已列入新名錄的,試點地區銀行方可按規定為進口單位辦理相關業務;外匯局應及時將該進口單位列入舊名錄。        

對於在201051日至13日期間辦理名錄登記的進口單位,外匯局應同時將其列入新名錄和舊名錄。        

三、各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世博會通信保障工作要求,儘快辦理試點地區分支機構接入外匯局銀行接入網有關事項,之後,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及時登陸核查系統銀行版(地址:http://100.1.95.5:9201/SafeChkNet/),按照試點規定查詢新名錄資訊辦理相關業務。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以及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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