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改進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式,便利境內企業、銀行及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業務,完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收支統計監測,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前段完成“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外商投資模組(以下簡稱“FDI模組”)全國推廣上線運行的基礎上,從2008年10月份起分別在遼寧(含大連)、吉林、黑龍江和浙江(含寧波)開始境外直接投資模組(以下簡稱“ODI模組”)的試點運行。
ODI模組涵蓋境外股權投資、境外放款及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等主要業務內容,延續了FDI模組的方式和特點,在外匯局、銀行、企業、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實行聯網操作管理和數據交換,採用IC卡外匯登記證替代紙質外匯登記證,實現了管理方式變革的平穩過渡,並確保了管理數據、統計監測和實際業務的準確性和延續性。根據ODI模組在上述試點地區穩定運行的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於2009年1月1日起將ODI模組在全國推廣上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內企業、個人從事境外直接投資項下涉及的外匯業務,均需憑IC卡外匯登記證,通過系統ODI模組,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其中,對於ODI模組推廣上線後新啟動的境外投資項目,相關企業、個人應直接向外匯局領取IC卡外匯登記證,外匯局、銀行通過ODI模組為其辦理相應的審查、登記、核准或備案手續;對於ODI模組推廣上線時已在外匯局登記在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相關企業和個人應配合所在地外匯局按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ODI模組數據補錄入操作原則》(見附件1)的要求,先將其以前辦理過的審查、登記、核准或備案等業務補錄入ODI模組,然後,向外匯局領取IC卡外匯登記證,並憑IC卡外匯登記證通過ODI模組繼續辦理後續的外匯業務。
二、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為ODI模組在全國上線運行的過渡期。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及轄內銀行應當在該過渡期結束前,完成本地區所有既存境外投資項目已辦理的審查、登記、核准或備案等業務補錄入ODI模組的相關工作。
三、尚未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建立網路連接的銀行,應按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網路接入原則》(見附件2)的要求,抓緊建立其辦理業務的網點與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的網路連接※,並根據《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對銀行設備的要求》(見附件3),相應配備辦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所需的計算機及IC卡讀/寫設備。
四、已完成上述網路連接及設備配備的銀行應填寫《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銀行網點資訊登記表》(見附件4),按屬地原則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認真審核轄內銀行上報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銀行網點資訊登記表》,對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的系統開通、業務員操作技能等準備情況進行驗收,並按驗收結果在系統中進行“外匯指定銀行准入資訊登記”操作。
五、ODI模組推廣上線後,各銀行應針對ODI模組運行情況,及時制定相應的數據管理和資訊反饋制度,於2009年1月底前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銀行在為企業及個人辦理境外投資項下外匯收支及匯兌業務時,應首先提醒和督促其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領取或換領IC卡外匯登記證,同時完成填報相關的曆史業務資訊和數據。
六、ODI模組推廣上線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內部管理制度(試行)》及相關業務操作規程的要求,針對ODI模組運行情況及時完善本單位業務操作流程和內控制度,並於2009年2月底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和資訊中心備案。
七、保稅監管區域企業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業務均需通過系統辦理。銀行應按照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規定,在《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上記錄直接投資項下收付匯、結售匯及外匯賬戶等情況。
八、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及時匯總和分析轄內分支機構、銀行以及企業、個人就ODI模組運行反饋的意見和建議,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推廣辦公室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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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網上服務平台公布本通知所列各項附件(網址:WWW.SAFESVC.GOV.CN) 。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