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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8-00019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8-08-0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與外匯賬戶系統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綜發【2008】1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與外匯賬戶系統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投資系統)自2008年5月1日全國推廣運行以來,總體運行平穩。在此期間,為了保障外匯賬戶系統數據完整性,外匯局業務人員在投資系統中錄入外商投資企業資訊、資本金賬戶開戶核准件等資訊後,還需通過企業檔案專崗櫃檯向外匯賬戶系統重複錄入該類資訊。現系統已進入正常運行時期,為徹底解決重複錄入問題,實現投資資訊在其他業務系統的共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系統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於日前制訂並實施了解決方案,現就實施該方案的有關操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資訊。外匯局業務人員在投資系統完成外商投資企業資訊登記後,即可通過同步軟體(該軟體在總局內部門戶資訊網下載,下載地址:http://100.1.3.84/tabid/133/In-foID/256969/Default.do\)將外商投資企業資訊發送到外匯賬戶系統,無須再通過企業檔案專崗櫃檯向外匯賬戶系統錄入該項資訊。通過同步軟體發送到外匯賬戶系統的外商投資企業資訊,將於T+1日自動轉發到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供其他業務系統共用使用。        

二、資本金賬戶及其他投資項下專用賬戶的開戶核准件資訊。外匯局業務人員在投資系統為企業開立資本金賬戶及其他投資項下專用賬戶的核准件後,無須再在外匯賬戶系統錄入該項資訊。同時,各相關外匯指定銀行應在投資系統中完成收到核准件後的反饋操作。今後,銀行向外匯賬戶系統報送企業開立上述賬戶資訊時,應統一在審批件編號欄填寫        

三、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屬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投資系統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518,010-68402519。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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