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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7-00107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7-04-25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7]20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辦即期結售匯業務(以下簡稱結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程序,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調整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管理方式為:
   
(一)政策性銀行總行、全國性商業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經營結售匯業務,實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准。
   
(二)城市商業銀行總行、農村商業銀行總行、外商獨資銀行總行、中外合資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和農村合作銀行)總行經營結售匯業務實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審核批准。以上銀行機構如處於市(地)、縣,應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向上級分局提出申請。其中,農村信用社應以縣(市、區)或者市(地)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為單位申請。
   
(三)上述以外的銀行分支機構(含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轄內的農村信用社,以下同)經營結售匯業務實行備案制准入管理,由其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備案。
   
二、銀行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金融業務經營資格;
   
(二)具有健全完善的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三)銀行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應取得其上級行的授權;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還應具備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匯業務經營資格。
   
三、實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的銀行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金融許可證》複印件。
   
(二)經營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三)經營結售匯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結售匯業務操作規程;
    2
、結售匯業務單證管理制度;
    3
、結售匯業務統計報告制度;
    4
、結售匯頭寸管理制度;
    5
、結售匯業務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
    6
、結售匯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和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7
、結售匯業務授權管理制度。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還應提交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許可檔案。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自收到銀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如遇特殊情況,可將核准期限延長10個工作日,但需事先向提交申請的銀行告知。
四、實行備案制准入管理的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應當經其已取得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上一級行授權(如上一級行不具備授權資格,可由跨級的上級行授權),並持《銀行經營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見附件1)一式兩份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備案,在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確認備案後即可開辦結售匯業務。銀行可以為下轄機構集中辦理備案手續,但只能在被授權機構的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當自收到銀行內容齊全的《銀行經營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銀行經營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加蓋公章或者業務專用章予以確認備案,並將其中的一份備案表退還銀行保存。同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等有關係統的規定,對銀行落實相關的管理工作措施。
   
五、銀行授權下轄機構開辦結售匯業務,應加強對被授權機構的內控管理。被授權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如發生重大外匯違規行為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處罰,自執行處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該機構的原上級授權行不得新授權下轄機構開辦結售匯業務。
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如發生重大外匯違規行為而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處罰,自執行處罰決定之日起1年內,該機構不得新授權下轄機構開辦結售匯業務。
   
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分別或者一併申請對公和對私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如銀行在本通知實施前已取得的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不包括對私業務(結售匯、結匯或者售匯),可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將經營資格自動擴大至全部對公和對私業務;如銀行已取得的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只限於某部分對私業務(結售匯、結匯或者售匯),可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原經營資格自動擴大至全部對私業務。如需要擴大至對公業務,應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准入手續。
   
七、銀行取得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後,應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經營結售匯業務。
   
銀行在開辦結售匯業務前應具備結售匯統計數據報送條件,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等有關管理規定,嚴格履行結售匯統計義務。
銀行取得對私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後,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管理規定,具備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的網路接入條件,依法合規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自其總行獲准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之日起6個月後,其分支機構(含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轄內的農村信用社)方可按照本通知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
   
九、銀行停止經營結售匯業務,應提前20個工作日,由停辦業務行或者授權其開辦結售匯業務的上級行持《銀行停辦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見附件2)一式兩份,參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辦理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對《銀行停辦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加蓋公章或者業務專用章後,將其中的一份備案表退還銀行保存。
   
十、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期間,如發生機構更名、營業地址變更等情況,應在機構資訊變更正式確認後的20個工作日內,持《銀行經營即期結售匯業務機構資訊變更備案表》(見附件3)一式兩份,參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准入程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辦理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對《銀行經營即期結售匯業務機構資訊變更備案表》加蓋公章或者業務專用章後,將其中的一份備案表退還銀行保存。
   
十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並建立科學完善的銀行結售匯業務監管資訊檔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按季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地區)結售匯業務金融機構資訊表》(見附件4)。報送時間為季後20個工作日內。電子信箱為:manage@bop.safe。
   
十二、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取消其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因法定事由被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接管;
   
(二)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十三、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暫停或者取消其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或者備案擅自經營結售匯業務;
   
(二)在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核准或者備案中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供虛假資訊;
   
(三)違規授權下轄機構開辦結售匯業務;
   
(四)未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履行機構資訊變更備案。
   
對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期間發生的違規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登記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5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報送經營結售匯業務金融機構資訊的通知》(匯發[2005]2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開辦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9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湖北省分局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試點的批覆》(匯複[2006]27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湖南省分局簡化銀行類金融機構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程序及下放部分業務審核許可權實施方案的批覆》(匯複[2006]301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即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銀行。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385;傳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OO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銀行經營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

附件2: 銀行停辦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

附件3: 銀行經營即期結售匯業務機構資訊變更備案表

附件4: (地區)結售匯業務金融機構資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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