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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099
  • 分       類:
    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11-2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即期詢價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5〕8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即期詢價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發展外匯市場,提高外匯市場流動性,為外匯市場主體提供多樣的交易模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202號)的精神,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從2006年起,在即期外匯交易中推出詢價交易方式。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主體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基礎上,自主選擇雙邊授信、雙邊清算的詢價交易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浮動幅度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即期交易規則》(見附件)等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詢價交易系統上進行雙邊詢價外匯交易。

  為了方便競價系統收市後銀行及時平補櫃檯頭寸,從2006年起,詢價交易時間延長至1730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接到本通知後,應向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公告,並做好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詢價系統的維護工作,保證外匯市場的平穩運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等。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18168402099

  特此通知。

  附件: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即期交易規則


附件:

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即期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即期交易秩序,維護人民幣外匯即期市場會員(以下簡稱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銀髮[1996423號)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202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法規,制定本交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人民幣外匯即期交易(以下簡稱即期交易)指會員以約定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在成交日後第二個工作日或第二個工作日以內交割的外匯對人民幣的交易。

  第三條 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會員制管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會員之間的即期交易提供電子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和其他相關服務。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會員指符合相關條件、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內從事即期交易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

  第五條 依法設立、具有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向交易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

  第六條 符合《通知》第一條相關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按《通知》規定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

  第七條 會員應遵守銀行間外匯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交易要素

  第八條 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交易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國境內法定假日不開市。

  第九條 會員應授權經交易中心培訓並獲得資格證書的交易員代表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即期交易活動,並對該交易員的行為負責。

  第十條 交易員應遵守交易系統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對違反規定的交易員,依其情節不同,交易中心有權給予口頭警告、書面通報、直至取消其交易員資格的處分。

  第十一條 會員應配備與銀行間外匯市場聯網的電子交易系統。

  第十二條 會員如因設備或通訊線路故障等原因,無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單,可按照《銀行間外匯即期交易系統應急方案》進行應急交易。

  第十三條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報主管機構備案後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暫停交易。

  第十四條 會員可通過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進行競價交易或詢價交易。

第四章 競價交易

  第十五條 競價交易採取分別報價、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統對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分別排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一)當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相同時,成交價即為買入價或賣出價。

  (二)當買入價高於賣出價時,成交價為買入價和賣出價中報價時間較早的一方所報的價格。

  (三)當兩筆報價中一筆為市價時,以有價格的一方的報價為成交價。

  (四)當兩筆報價均為市價時,以前一筆最新成交價為成交價。

  (五)當一筆報價成交了部分金額,剩餘的金額繼續參加撮合排序。

  第十六條 交易員應在規定的價格浮動範圍內進行報價。

  第十七條 競價交易達成後,交易系統生成的即期競價交易成交單、結算清單等同於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 競價交易的資金清算

  (一)競價交易通過交易中心集中清算。用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割入帳。

  (二)外匯資金清算通過境外商業銀行辦理,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辦理。

  (三)清算資金遲延到帳的,交易中心有權提出警告、通報、直至暫停交易,同時要求遲延方支付逾期息。

  第十九條 競價交易的開市時間為北京時間9301530

第五章 詢價交易

  第二十條 詢價交易的幣種、金額、匯率等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但雙方的協定不應與《通知》和本規則相關規定相衝突。

  第二十一條 詢價交易達成後交易員必須將有關交易要素錄入交易系統,由交易系統生成成交單。

  第二十二條 交易雙方在交易系統中已確認的成交單等同於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交易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交易雙方也可視實際情況需要,就違約條款、債權債務抵消、不可抗力條款以及其他需進一步明確的事項簽訂補充合同。

  第二十三條 詢價交易的交割與結算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但雙方的協定不應與《通知》和本規則相關規定相衝突。

  第二十四條 詢價交易的開市時間為北京時間9301730

第六章 資訊披露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根據外匯市場主管機構的授權負責即期交易的日常統計、市場監控和相關資訊披露。

  第二十六條 交易雙方惡意串通,為達到其不正當目的而故意違約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會員可通過交易系統查詢競價交易和詢價交易的相關資訊。

  第二十八條 交易中心可通過主管機構授權的官方媒體對社會發布即期交易相關資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按有償原則為會員提供交易系統和相關服務。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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