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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110
  • 分       類:
    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中國人民銀行
  • 發布日期:
    2005-09-23
  • 名       稱:
    (已廢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通知
  • 文       號:
    銀髮[2005]250 號
(已廢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發展外匯市場,增強外匯指定銀行制定掛牌匯價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滿足企業和外匯指定銀行規避匯率風險的需要,加強對人民幣匯價的監測,現就進一步改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每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當日交易中間價上下3%的幅度內浮動。

  二、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美元對人民幣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一日銀行間市場美元收盤價,下同)1([現匯賣出價-現匯買入價]/美元交易中間價×100≤1),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美元交易中間價的4([現鈔賣出價-現鈔買入價]/美元交易中間價×100≤4)。在上述規定的價差幅度範圍內,外匯指定銀行可自行調整當日美元現匯和現鈔買賣價。

  三、取消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和現鈔掛牌買賣價差幅度的限制,外匯指定銀行可自行決定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和現鈔買賣價。

  四、外匯指定銀行可與客戶議定現匯和現鈔的買賣價。美元對人民幣現匯和現鈔的議定價格不得超過規定的價差範圍。

  五、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應在每個工作日上午9∶00之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本行上一工作日初始掛牌匯價、最高價、最低價、結束掛牌匯價以及當日營業初始掛牌匯價。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按照上述要求報送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

  六、外匯指定銀行應建立健全有關掛牌匯價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外匯指定銀行應根據本通知規定修改完善有關全系統掛牌匯價的管理辦法(包括定價機制、風險防範辦法、內部控制制度和匯價資訊聯網技術規範等),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時抄送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報送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

  七、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的監測和管理。執行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英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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