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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047
  • 分       類:
    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中國人民銀行
  • 發布日期:
    2005-07-21
  • 名       稱:
    (已廢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銀髮〔2005〕183號
(已廢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根據2005721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公告》,現就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仍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1.5%的幅度內浮動。

  二、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美元對人民幣現匯買賣價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2%,現鈔買賣價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上下1%

  三、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買賣中間價,由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為基礎參照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和調整。除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的0.8%[現匯賣出價-現匯買入價]/現匯買賣中間價×100%≤0.8%),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的4%[現鈔賣出價-現鈔買入價]/現匯買賣中間價×100%≤4%)。特殊情況需擴大買賣價差幅度的,外匯指定銀行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批准。

  四、外匯指定銀行可授權分支行在上述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確定掛牌匯價。對於單筆大額交易,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上述規定的浮動範圍內與客戶議定,大額金額的標準由銀行自定。外匯指定銀行對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憑證購匯可在以上規定的幅度內給客戶更優惠的匯率。

  五、外匯指定銀行可在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西藏、雲南、廣西等省、自治區的邊貿地區加掛人民幣兌毗鄰國家貨幣的匯價,其買賣價差自行確定。

  六、外匯指定銀行應根據本通知規定調整本行掛牌匯價實施辦法,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時抄送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以及其它金融機構報送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

  七、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匯率實施監管。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強對轄區內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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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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