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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1-01161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8-10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對外貿易經營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4〕86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對外貿易經營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推動貿易便利化,完善外匯管理,現就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貨物貿易的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除外),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貨物貿易經營活動,應當在海關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後,到工商登記或者取得其他執業資格所在地的外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手續。辦理上述手續後,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才能開立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辦理外匯收付。

    三、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或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時,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正本及複印件;

    (三)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副本)及複印件;

    (四)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正本及複印件;

    (五)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以及複印件;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七)中國電子口岸IC卡;

    (八)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為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相應手續。

    四、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經外匯局批准,可以按實際經營需要開立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

    開立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應當憑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一)開戶申請書;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正本及複印件;

    (三)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正本及複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無誤後頒發“經常項目業務核准件”,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憑該核准件到所在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銀行開立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時,應當在賬戶名稱中加註“個人”字樣的標識。

    五、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管理,其限額按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貿易實際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有關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的介面程序和技術規範,總局將另行發文布置。在此之前,上述賬戶的開立、關閉等外匯管理手續暫時採用手工操作。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的收入支出範圍為貨物貿易進出口項下的收付匯,包括貨物貿易從屬項下的收支。

    六、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為現匯賬戶,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幣現鈔。

    同一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和個人外幣儲蓄現匯賬戶可以相互劃轉外匯資金,但個人儲蓄現匯賬戶向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劃款僅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用於結匯。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可以向個人外幣儲蓄現鈔賬戶劃轉資金,但個人外幣儲蓄現鈔賬戶不得向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內劃轉資金。

    七、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貨物貿易經營活動,可以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對外支付、結匯手續,也可以通過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辦理,但不得通過個人外幣儲蓄賬戶直接辦理對外付匯手續,也不得與本人其他外幣儲蓄賬戶串用或者混用。

    八、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支付貨物貿易項下預付貨款,一次支付等值3萬美元(含3萬美元)以下的,應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及形式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一次支付超過等值3萬美元的,應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形式發票和預付貨款保函到銀行辦理。

    九、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貨物貿易出口所得的外匯收入,可以直接結匯,或存入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結匯,也可以存入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並劃轉至個人外幣儲蓄現匯賬戶後結匯。

    (一)一次性結匯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身份證明到銀行直接辦理。

    (二)一次性結匯或者1日內累計結匯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1、以信用證、保函、跟單托收等方式結算的,憑該結算方式下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結匯手續。

    2、以匯款方式結算,屬於自營出口直接結匯和存入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後結匯的,憑本人身份證明、出口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等證明材料,經銀行審核真實性後辦理。

    (三)存入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並轉入個人外幣儲蓄現匯賬戶結匯的,除按前兩項規定的標準審核相應證明材料外,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的規定。

    十、對於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的監管方式,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現行規定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外匯局根據其業務量狀況、核銷業績等經審核後確定發單數量,向其發放核銷單。對於新開戶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第一次申領核銷單還需持合同正本及複印件,經外匯局審核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發單數量,為其發放核銷單。

    十一、個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時從境外收到或者向境外支付款項,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填寫相應的對公單位申報單。

    十二、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技術進出口和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付業務,按照境內機構非貿易項下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個人資本與金融項目外匯收支,按照現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邊境貿易或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從事對外貨物貿易經營活動,不適用本通知的規定。

    十三、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如違反本通知以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由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其他外匯管理法規中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通知未做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其它外匯管理問題,參照現行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外匯管理政策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支局和銀行,並對外公布。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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