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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126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4-0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後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3〕5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後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和《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已經對外發布,為了保證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資本項目管理工作能夠順利銜接,防止脫節,現將有關過渡期內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關於取消境內中資機構中長期外債融資條件、境內中資機構融資租賃金融條件、對外發債市場時機選擇和融資條件、項目融資金融條件的審批

相應審批取消後,中資機構對外借用中長期外債、發行中長期外幣債券、進行飛機融資租賃和項目融資,不再要求到外匯局辦理有關融資條件的審批手續,只需在簽訂借款合同後辦理外債逐筆登記手續。

  中資機構辦理以上項目的外債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項目融資、發債、飛機融資租賃的外債登記手續時,各地外匯分支局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外匯分支局應根據新修訂的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項目融資、飛機融資租賃、發行外幣債券借款資格審核操作規程(見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對借款人的借款資格進行審核。其中,飛機融資租賃、項目融資、發行外幣債券分別按照相應的借款資格審核操作規程進行審核,其他形式的中長期對外借款(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按照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借款資格審核操作規程進行審核。

  (二)凡符合上述借款資格審核條件的,各分支局應按現行操作規程辦理外債的簽約和提款登記、開立外債專用賬戶、辦理結匯和還本付息手續,不再要求債務人出具外匯局的事前批准檔案。

  (三)凡借款資格不符合審核條件、登記手續不符合要求及對外借款安排中有關條款不符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如項目融資中的賬戶安排和擔保安排、保值條款等),應先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書面批覆。未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書面批覆同意的,各分支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四)債務人需在獲得外匯局頒發的外債登記證之後辦理提款手續。

  (五)各分支局辦理中資機構中長期對外借款的外債登記手續,自企業報齊外匯局所需全部材料之日起,按以下時限辦理:1、不需要報總局批準的,各分支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2、需要報總局批準的,各分支局應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其中總局辦文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二、取消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大額融資的審批

  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大額融資的審批取消後,不再要求到外匯局辦理事前審批手續,但應事前報外匯局備案,即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行一次性舉借等值5000萬美元以上(含5000萬美元)的商業貸款,應當由其總行提前10個工作日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三、取消證券公司在境內外資銀行B股保證金賬戶(現統稱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的審批

  取消審批後,外匯局對證券公司開立、變更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管理方式是:

  (一)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證券公司,可持有效的《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明檔案等,在所在地銀行分別開立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者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被授權經營外匯業務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可以持證券公司總部授權書、證券公司《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複印件、證監會頒發的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明檔案複印件等,在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者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二)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開立、變更及撤銷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者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三)境內投資者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境內投資者從其境內現匯存款賬戶、現鈔存款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和從事外幣證券交易所獲得的外匯。支出範圍為:從事外幣證券交易需要支付的外匯和轉入其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的外幣現鈔賬戶,不得匯往境外。

  境外投資者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境外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或從其境內現匯存款賬戶劃入的和其從事外幣證券交易所獲得的外匯資金;支出範圍為:從事外幣證券交易需要支付的外匯、轉入其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的現匯賬戶以及匯出境外的外匯資金。

  四、取消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

  外匯局不再進行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同時,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手續。具體操作辦法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3號)文。

  各分局應儘快將本通知轉發所在地的外匯指定銀行,並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辦理相關業務。

特此通知。

附件:1、中資機構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借款資格的審核

   2、項目融資借款資格的審核

   3、飛機融資租賃借款資格的審核

   4、發行境外債券借款資格的審核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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