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076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12-06
  • 名       稱: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2〕125號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方便企業使用國內外匯貸款和金融機構進行債權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總結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對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變原來由債務人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或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逐筆辦理國內外匯貸款登記的管理方式,實行由債權人集中登記,即由發放國內外匯貸款的中資金融機構定期向外匯局進行外匯債權登記,報送國內外匯貸款變動情況,並自行對企業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和辦理還本付息手續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不必經外匯局批准。        

  二、實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範圍,僅限於各中資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債權人)向非金融性質的境內機構(以下簡稱債務人)發放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三、國內外匯貸款外匯債權登記的管理。所有經營國內外匯貸款業務的債權人應當辦理國內外匯貸款外匯債權登記手續,即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填報《國內外匯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表》(附件1)、《國內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附件2)及《國內外匯貸款業務數據匯總表》(附件4),按要求報送上月國內外匯貸款的發放及變動情況。        

  四、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管理。債權人負責審核債務人提出的開立或註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申請,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填報《國內外匯貸款專戶開戶銷戶月報表》(附件3)和《國內外匯貸款業務數據匯總表》(附件4)。        

  債務人申請辦理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開戶手續時,債權人為銀行的,只允許在債權銀行或債務人註冊地銀行開戶;債權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只能在貸款資金的划出行或債務人註冊地銀行開戶。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開戶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機構的,債權人應向債務人的開戶行出具開(銷)戶通知書,並註明: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了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請____銀行____分(支)行協助辦理有關開戶(銷戶)手續,並簽字、加蓋業務公章。開戶銀行須憑債權人加註、蓋章的開(銷)戶通知書辦理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開、銷戶手續。        

  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債務人該筆貸款收入及其劃入的還款資金;支出範圍為債務人償還貸款、經常項下支出及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還貸資金進入專用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償還日前5個工作日。一筆外匯貸款只能開立一個專用賬戶,貸款合同履行完畢後,應註銷專用賬戶。        

  五、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的管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或以人民幣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應向債權人提供外匯賬戶對賬單和《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見附件5)等證明檔案,由債權人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事後由債權人按月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見附件2)。債務人償還貸款本息時,應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方可購匯。        

  債務人辦理以償還貸款本息為目的的購、付匯手續時,債權人為銀行的,只能在債權銀行或其註冊地銀行辦理;債權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在貸款資金的划出行或其註冊地銀行辦理。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購、付匯銀行不是同一家機構的,債權人應在向債務人出具的還本付息通知單上加註: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了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請____銀行____分(支)行協助辦理有關售、付匯手續,並簽字、加蓋業務公章。售、付匯銀行須憑債權人加註、蓋章的還本付息通知單辦理售匯或境內外匯劃轉手續。        

  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的購匯,應由債務人提出申請。若債權人通過合法途徑(包括法院判決、仲裁機構的裁決、抵押或質押資產變現、扣收保證金等)獲得了來源於企業的人民幣資金,且由於合理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提出購匯申請,則債權人可代企業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出購匯申請,分局按有關規定審查其真實性、合規性後予以批准,並註銷或沖減相應貸款登記。        

  六、出口押匯和打包放款的結匯,可由債權人直接核准辦理,除此以外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        

  七、各外匯局、經營國內外匯貸款業務的債權人應在20021231日前作好外匯貸款登記方式轉換的準備工作。實施此項改革時,各外匯局應加強對債權人外匯業務人員的培訓,督促銀行做好國內外匯貸款業務及專用賬戶的清理工作,加強改革前後有關貸款登記資訊、賬戶資訊的核對。實施改革後,外匯局應全部註銷債務人的自營外匯貸款登記,債務人不再憑國內外匯貸款登記憑證辦理購付匯手續。        

  八、債權人應建立完善的外匯貸款業務內控制度,並報當地外匯局備案。外匯局應對債權人外匯貸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內部統計報告制度、人員素質以及業務經營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存在問題的,應責令債權人限期糾正;逾期不改的,外匯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九、外匯局應加強對債權人的事後監管,督促其按時報送各類數據和有關資料。外匯局應根據債權人所報材料對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非現場檢查,對債權人辦理集中登記、開立或註銷外匯賬戶以及還款審核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        

  十、各債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報表。已經運行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的地區,銀行應按照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的要求報送相關數據;目前尚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暫可以磁碟或紙質報表形式報送數據,但應當要求銀行積極創造條件,儘早實現聯網。        

  十一、各分局應通過《資本項目統計監測系列報表》,按規定向總局報送國內外匯貸款有關數據。        

  十二、各分局應通過當地媒體加強對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宣傳。        

  十三、本通知從200311日起執行。20018月我局發布的《關於對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通知》(匯發[2001142號)同時廢止。以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第八條中的“存在問題的,應責令債權人限期糾正;逾期不改的,外匯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件:1、國內外匯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表(略)        

   2、國內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略)        

   3、國內外匯貸款專戶開戶銷戶月報表(略)        

   4、國內外匯貸款業務數據匯總表(略)        

   5、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略)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