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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0-0012
  • 分       類:
    批覆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0-08-22
  • 名       稱:
    關於外銷房轉內銷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批覆
  • 文       號:
    匯複(2000)246號
關於外銷房轉內銷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批覆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

  廣州分局 200013日關於東亞銀行廣州分行以拍賣抵押外銷房所得人民幣款項購匯還貸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 現就有關境內外銷房轉讓的外匯管理問題批覆如下:

  一、境外法人和自然人轉讓境內外銷房申請購匯匯出,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分局)審批,各外匯分局審批後逐筆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備案。

  二、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將其以外匯購買的境內外銷商品房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後,所得人民幣價款需要購匯匯出的,可以持下列有效憑證向不動產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憑外匯分局核准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匯購買境內外銷房的有關憑證,包括銀行匯入匯款憑證或海關申報單、外銷房銷售發票等 ;

  2、外銷房轉讓交易合法且已依法足額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過戶登記憑證、房產轉讓合同及完稅證明等;

  3、購匯方為轉讓外銷房的境外法人和自然人的證明,包括護照、原房屋產權證等。

  三、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接受境外法人、自然人以外匯購買的境內外銷房作為抵押擔保而發放外匯貸款,後因債務履行期屆滿未受清償的,其依法拍賣、變賣該抵押外銷房所得人民幣價款經外匯分局核准後可以購匯償還其外匯貸款。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按上述第一條原則向外匯局提供與抵押人有關的審核材料外,還須持以下材料向外匯分局申請:

  1、該外資銀行向抵押人發放外匯貸款的證明材料(包括房產抵押貸款合同、銀行發放外匯貸款的相關憑證等) ;

  2、房產抵押登記證明(可以通過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他項權證或房屋產權證上的相關記錄等確認);

  3、與拍賣或變賣該抵押房產有關的法律檔案(如銀行與抵押人按照《擔保法》規定處置抵押房產的協議,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及其強制執行裁定書等 )。

  四、各外匯分局應當按照上述原則進行審核, 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映。

此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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