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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500120-9-2015-00025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05-12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明確和調整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明確和調整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便於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以及外匯指定銀行國際收支業務人員更好地了解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現對境內居民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的人民幣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以及其他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事項進行明確。同時,對29件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關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範圍的調整及具體要求

(一)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發生的所有外匯及人民幣收付款均屬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範圍,申報主體為境內居民機構或個人。其中,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

(二)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其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由境內居民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0]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的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交易性質按照其與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對於境內銀行離岸賬戶(OSA賬戶),應區別由居民開立還是非居民開立,居民開立的OSA賬戶不應視為非居民。

2.境內居民從境內非居民收款的申報。為便於境內收款銀行識別該筆款項的來源並通知境內居民及時辦理申報,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非居民向境內居民付款業務時,應在付款報文的付款附言中註明“OSA PAYMENT”或“NRA PAYMENT”字樣。境內收款銀行收到上述來自境內非居民的款項時,應當通知、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居民收到境內非居民支付的款項時,應當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性質按照其與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首先註明“收到境內OSA/NRA非居民款項”字樣。

3.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付款的申報。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付款業務時,應就收款人情況詢問境內居民,以便判斷對方收款人是否為非居民。如對方收款人為非居民,則應當要求境內居民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交易性質按照其與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首先註明“向境內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項”字樣。

(三)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包括居民與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經辦銀行應按照22號文的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非居民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具體申報流程和要求如下:

1.經辦銀行應當為其非居民機構客戶建立《單位基本情況表》,並將《單位基本情況表》資訊通過計算機系統報送給外匯局。

2.經辦銀行應將《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通過計算機系統報送給外匯局,無需列印相關憑證。

3. 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質統一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2031”,交易附言註明“非居民從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 駐華使領館、駐華國際組織和外交官個人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其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應當申報在“服務-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的相應項目下,與境內所發生的收付款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四)境內居民與境外居民之間發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內居民應在收付款時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其中,境內居民收到境外居民匯入的款項時,應按照境外居民的資金來源性質進行申報;境內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境外居民的資金用途性質進行申報。

對於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其既涉及境內居民與境外居民之間發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與境外非居民之間的收付款。境內企業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67號)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報告表》的有關規定申報以下數據:境內企業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賬戶時,應按照出口收入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境內企業將境外賬戶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於境外支付時,應按照支出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此外,當境內企業將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調回境內時,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具體申報在“貨幣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調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1031”。

(五)境內居民與境內銀行之間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內銀行費用或者歸還境內銀行貸款等導致的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內銀行的境外賬戶支付款項等屬於國內交易,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銀行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制度》((96)匯國發字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申報其境外賬戶變動及餘額情況。

二、關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涉及的概念

(一)關於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認定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個人的認定依據是其是否在我國居住一年(含)以上,一年(含)以上的視為中國居民。實踐中,在缺乏相關輔助資訊的情況下,可按照有效證件中的國籍來認定其是否為中國居民。

(二)關於幣種和金額的確定

1.《境外匯款申請書》中的“匯款幣種及金額”是指匯款人申請匯出的實際付款幣種及金額。其中,匯款幣種是指匯款人申請匯出的幣種,而非客戶賬戶的幣種;匯款金額為匯款人申請匯出的金額,其中可能包含境內銀行扣費。鑒於銀行通過外匯金宏系統—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介面程序從自身計算機系統中提取數據時,“匯款金額”可能為銀行實際對外支付的金額(不包含境內銀行已扣除費用),因此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的電子數據可與匯款人填寫的《境外匯款申請書》存在差異。

2.《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的“付款幣種及金額”指付款人支付款項的幣種及金額,可能包含境內銀行費用。實際付款幣種及金額指銀行實際對外支付的幣種及金額,不包括境內銀行已扣除的費用。因此《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的“付款金額”可能大於或等於實際付款金額。

(三)關於國別的確定

1.對於涉外收付款中對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國別,應申報為該筆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實際對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駐的國家或地區。

2.對於境內居民與境外居民之間發生的跨境收付款,國別項暫申報境外居民境外賬戶開戶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

3.對於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為反映我國對外負債的變動情況,國別項應申報為境內非居民的常駐國家或地區。

三、關於部分特殊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

(一)關於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涉外收付款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1.對境外提供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交易的申報。境內銀行對境外提供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應進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填報《金融機構對境外貸款業務申報表》,並根據貸款期限和借款人分類(外國政府/境外金融機構/境外其他部門)歸屬在相應項目下。

如果境外借款人使用該筆優惠貸款或買方信貸從境內企業購買貨物或服務,資金由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內企業支付,則境內解付行/結匯行應通知境內企業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具體應按照基礎交易性質申報在境內企業與境外借款人之間的交易項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該項交易外,還應註明“使用境內銀行對外提供的優惠貸款/買方信貸”字樣。

2.接受境外提供的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交易的申報。對於境內企業接受境外提供的優惠貸款或者買方信貸,如果資金匯入境內,則在境內企業收到款項時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交易性質為“獲得買方信貸本金”,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2024”。

如果貸款未匯入境內企業在境內銀行的賬戶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貨物或服務,並由境內企業通過境內銀行對外發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貸款支付給境外出口商,則境內企業通過境內銀行對外發出指令的同時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具體應按照基礎交易性質申報在境內企業與境外出口商之間的交易項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該項交易外,還應註明“接受境外優惠貸款/買方信貸”字樣。

如果貸款未匯入境內企業在境內銀行的賬戶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內企業向境內供貨商購買貨物,並由境內企業通過境內銀行對外發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貸款匯入境內供貨商在境內銀行的賬戶,則由境內供貨商在收到款項時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交易性質為“獲得買方信貸本金”,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2024”。

(二)關於QFII、QDII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1.對於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所發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內託管人代其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申報主體仍為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託管人應嚴格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

QFII項下的資金自境外匯入時,應申報在“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2031”,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QFII項下資金匯入”。資金匯出境外時,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申報:本金匯出境外時申報在“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2031”,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QFII項下本金匯出”;利息匯出境外時,若能夠區分,則將投資股票所得收益申報在“證券投資收益—股票投資收益支出”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302021”,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QFII項下股息等匯出”;投資債券等其他證券所得收益申報在“證券投資收益—債券投資收益支出”,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302022”,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QFII項下債券等利息匯出”。

 2.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包括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通過境內託管賬戶對境外進行投資所發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內託管人按照有關規定代其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申報主體(即申報單證中的境內收/付款人)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除商業銀行外)通過其在境內銀行開立的非託管賬戶與境外發生的其他跨境收付款,申報主體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並由其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QDII項下境內託管賬戶資金匯出境外時,應申報在“貨幣和存款—存放境外存款”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1031”,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QDII項下資金匯出”。境內託管賬戶收到境外匯入款項時,應區分以下情況:境內託管賬戶收到境外匯入的本金時,應申報在“貨幣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調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1031”,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QDII項下本金匯回”;收到利息收入時,投資股票所得收益應申報在“證券投資收益—股票投資收益收入”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302021”,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QDII項下股息等匯回”;投資債券等其他證券所得收益應申報在“證券投資收益—債券投資收益收入”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302022”,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QDII項下債券等利息匯回”。境內託管人應按照13號文的規定,將以境內託管人名義在境外開立的“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餘額納入《金融機構存放和拆放業務申報表》進行統計。

(三)關於特殊貿易融資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關於福費廷、保理、押匯、海外代付等特殊貿易融資的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應在上述業務所涉收付款發生實際跨境時,由申報主體(境內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原始經辦銀行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四)關於出口貿易境外融資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對於境內出口商由境內銀行提供擔保,從境外銀行獲得貸款性質的境外融資業務,境內出口商應在以下環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外銀行向境內出口商提供融資時,境內出口商應將該筆款項申報在“獲得外國貸款-獲得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2023”;境內出口商從境外進口商收回貨款時,應按照該筆交易的實際性質申報在相應貿易項下;境內出口商向境外融資銀行償還款項時,應將該筆款項申報在“償還外國貸款-償還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2023”。

(五)關於未納入海關統計貨物貿易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某些貨物的所有權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了轉移,但貨物未發生實際跨境,或貨物雖發生跨境但無需報關的貨物貿易項下涉外收付款,也應納入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該類收付款申報在“貨物貿易—其他收入/支出”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109000”,交易附言中應註明業務類型,如“郵寄貨物”、“網路購物”等。但非批量購買的圖書報刊、軟體和醫藥分別記錄在相應的服務項下。

(六)關於居民與非居民聯名賬戶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若銀行為一居民個人和一非居民個人開立了聯名賬戶,如果該聯名賬戶內資金主要由境外匯入,則應將該聯名賬戶視同為非居民賬戶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即該賬戶與境外發生的所有收支交易以及該賬戶與境內發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如果該聯名賬戶內資金主要為境內匯入或存入,則該聯名賬戶視同為境內居民賬戶,即該聯名賬戶與境內居民發生的收支交易無需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七)關於可轉讓信用證項下涉外收入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對於可轉讓信用證,由轉讓人全額收取貨款後再向受讓人劃撥的,應由轉讓人進行全額申報;由銀行直接將款項分別劃入轉讓人和受讓人賬戶的,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分別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具體應申報在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八)關於銀聯卡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境內居民使用銀聯卡在境外提現與消費的,以及非居民使用銀聯卡在境內提現與消費的,統一由銀聯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相應的收支應申報在“因私旅遊”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202030”。

(九)關於不結匯中轉行劃轉涉外收入款項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根據22號文規定,通過不結匯中轉行劃轉的涉外收入款項,應由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在收到該筆款項後辦理涉外收入申報。不結匯中轉行在以原幣方式向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劃轉涉外收入款項時,必須註明原始匯款行,以便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十)關於不足0.5美元涉外收付款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的收付款金額為正整數,對於不足0.5美元的涉外收付款無需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即無需報送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

四、關於電子銀行涉外付款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

根據22號文第四十九條規定,境內銀行以電子銀行等方式接受委託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應滿足22號文所規定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原則,並就國際收支統計有關事宜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現將電子銀行涉外付款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明確如下:

    (一)關於電子銀行涉外付款業務界面的要求。電子銀行涉外付款業務界面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確立的原則,並按照《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格式和內容設置網上銀行系統界面,使其至少包括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所需資訊,如匯款人名稱、身份證件號碼、匯款幣種及金額、收款人名稱及常駐國家(地區)、國際收支交易編碼及交易附言等,以滿足報送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的要求。

    (二)關於電子銀行涉外付款業務國際收支申報流程的要求。以電子銀行方式辦理涉外付款業務的境內銀行應根據22號文的有關規定,制定電子銀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操作規範,對電子銀行涉外付款業務中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號碼編製、基礎資訊介面導入、申報或核銷資訊的錄入/導入、紙質申報憑證列印和簽章、資訊審核、修改等作出規定,以規範電子銀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的報送。

(三)關於電子銀行涉外付款業務紙質申報單的要求。境內銀行通過電子銀行方式辦理客戶對外付款業務時,可根據匯款人的電子銀行匯款指令直接列印《境外匯款申請書》,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註明“本筆付款來自電子銀行”,同時在“銀行簽章”欄內加蓋銀行印鑒。

(四)境內銀行就其電子銀行涉外付款業務有關國際收支統計事宜進行備案時,應提交電子銀行涉外付款業務界面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流程等材料。若同意上述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將不進行回複;若不同意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於受理備案後15個工作日內回複。

(五)境內銀行辦理電子銀行涉外付款業務,還應符合現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外匯分局特殊處理措施標準和程序的備案要求

根據22號文第四十五條規定,外匯分局應將轄內“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標準和程序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上述標準和程序應適用於外匯分局全轄,下屬支局無需另行制定相關標準和程序。分局制定轄內“不申報、不解付”標準和程序後,在實施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對此備案進行批覆。

(二)關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現場核查的有關問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的通知》(匯發[2011]1號)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現場核查結束後,各分支局應向被核查單位下發現場核查報告。關於現場核查報告的具體名稱,各分支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該條第(七)項與第(八)項的執行順序可由各分支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六、本通知中所提及的“居民”和“非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境內非居民”是指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收付款業務的非居民,“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辦理收付款業務的中國居民。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轄內支局和銀行,並遵照執行。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規範性檔案同時廢止(目錄見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廢止的29件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規範性檔案目錄

 

                              一一年八月十六

附件1: 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廢止的29件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規範性檔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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