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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511897-2-2017-00097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通報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7-03-31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部分企業、個人外匯違規典型案件的通報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部分企業、個人外匯違規典型案件的通報

2016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堅決清理市場亂象,堅決打擊違法行為,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了嚴厲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企業和個人外匯違法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以促進各市場主體提高外匯業務合規經營意識和水平,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

一、企業外匯違規案件

案例1:武漢胭脂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資為境內個人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

20149月至201512月期間,武漢胭脂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資名義,多次為境內個人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共收取了22名境內個人總計7192.49萬元人民幣,然後該公司以境外投資名義,將其中6738.17萬元人民幣分23筆購匯匯至境外,從而協助個人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該公司從中非法牟利454.32萬元人民幣。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第二條和第四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36.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2:江西贛州思創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42日,江西贛州思創貿易有限公司在銀行辦理了1筆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962.49萬美元,然後該公司偽造合同、商業發票,篡改提單等資料,虛構轉口貿易,將上述貸款資金以支付轉口貿易貨款的名義全部匯往香港。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第三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6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3:廣西欽州勇佳順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6月至7月期間,廣西欽州勇佳順貿易有限公司憑藉進口合同及海關進境備案清單,在銀行辦理11筆合計1036.88萬美元對外付匯後,又重複使用該進口合同及海關進境備案清單,在另一家銀行辦理了對外付匯。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第三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29.96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4:山東龍陽化工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6月至8月期間,山東龍陽化工有限公司多次虛構進口交易,通過偽造變造進口合同、發票、提貨單及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等資料,分別在3家銀行辦理4筆對外付匯,合計407.65萬美元,非法將資金轉移境外。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8.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二、個人外匯違規案件

案例1:吳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3月至12月期間,浙江籍個人吳某通過其控制的某公司離岸賬戶(OSA),按照地下錢莊經營者季某的指令,先後118次將總計3043.37萬美元轉入地下錢莊控制的離岸美元賬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吳某上述行為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212.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2:蘇某個人分拆逃匯案

20157月至8月期間,天津籍個人蘇某採取分拆方式,將共計1188.11萬元人民幣匯入39名個人賬戶,並使用該39名個人的銀行卡在自助終端(ATM機)上辦理了購匯業務,合計246.75萬加元。後使用該39名個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以境外留學等名義,將246.75萬加元全部匯入蘇某控制的香港賬戶,非法將資金轉移至境外。

蘇某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第一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1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3:王某個人分拆逃匯案

20157月至8月,山西籍個人王某將其本人的資金轉入自己公司30名員工的賬戶,並由其員工以境外留學名義購匯,分30筆匯至王某在境外的個人賬戶,總計金額折美元144.63萬美元。

王某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4:黃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1117日,廣東籍個人黃某與地下錢莊經營者阮某聯繫,非法兌換港幣,等值14萬元港幣,用於境外賭博。

黃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2.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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