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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511897-2-2015-00160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5-09-22
  • 名       稱: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
  • 文       號: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

對外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當前,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進一步發展,國際政治經濟環境深刻變化,創新引領發展的趨勢更加明顯。我國改革開放正站在新的起點上,經濟結構深度調整,各項改革全面推進,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面對新形勢新挑戰新任務,要統籌開放型經濟頂層設計,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進一步破除體制機制障礙,使對內對外開放相互促進,引進來與走出去更好結合,以對外開放的主動贏得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的主動,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建設開放型經濟強國,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打下堅實基礎。

一、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改革開放和法治保障並重,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堅持與世界融合和保持中國特色相統一,堅持統籌國內發展和參與全球治理相互促進,堅持把握開放主動權和維護國家安全。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並與實施“一帶一路”戰略和國家外交戰略緊密銜接,科學布局,選准突破口和切入點,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勢,把握好開放節奏和秩序,揚長避短、因勢利導、有所作為、防範風險、維護安全,積極探索對外經濟合作新模式、新路徑、新體制。總體目標是,加快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更加積極地促進內需和外需平衡、進口和出口平衡、引進外資和對外投資平衡,逐步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實現開放型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擴大開放中樹立正確義利觀,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推動我國與世界各國共同發展,構建互利共贏、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一)建立市場配置資源新機制。促進國際國內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全球高效配置、國際國內市場深度融合,加快推進與開放型經濟相關的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形成經濟運行管理新模式。按照國際化、法治化的要求,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依法管理開放,建立與國際高標準投資和貿易規則相適應的管理方式,形成參與國際宏觀經濟政策協調的機制,推動國際經濟治理結構不斷完善。推進政府行為法治化、經濟行為市場化,建立健全企業履行主體責任、政府依法監管和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機制,健全對外開放中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的體制機制。

(三)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堅持自主開放與對等開放,加強走出去戰略謀劃,實施更加主動的自由貿易區戰略,拓展開放型經濟發展新空間。繼續實施西部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東部率先的區域發展總體戰略,重點實施“一帶一路”戰略、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長江經濟帶戰略,推動東西雙向開放,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擴大沿邊開發開放,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

(四)形成國際合作競爭新優勢。鞏固和拓展傳統優勢,加快培育競爭新優勢。以創新驅動為導向,以質量效益為核心,大力營造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透明高效的政務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合作共贏的人文環境,加速培育產業、區位、營商環境和規則標準等綜合競爭優勢,不斷增強創新能力,全面提升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二、創新外商投資管理體制

改善投資環境,擴大服務業市場准入,進一步開放製造業,穩定外商投資規模和速度,提高引進外資質量。改革外商投資審批和產業指導的管理方式,向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轉變,促進開發區體制機制創新和轉型升級發展。

(五)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制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將規範和引導境外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的內容納入外資基礎性法律。對於外資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一般內容,可由統一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的,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適用統一的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營造規範的制度環境和穩定的市場環境。

(六)推進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完善外商投資市場准入制度,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在做好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分層次、有重點放開服務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放開育幼養老、建築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進一步放開一般製造業。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對於交通、電信等基礎設施以及礦業等相關領域逐步減少對外資的限制。

(七)完善外商投資監管體系。按照擴大開放與加強監管同步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資訊公示平台,充分發揮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平台作用,形成各政府部門資訊共用、協同監管、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外商投資全程監管體系,提升外商投資監管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防止一放就亂。

(八)推動開發區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加強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省級開發區等各類開發區規劃指導、創新發展。發揮開發區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大力發展先進位造業、生產性服務業和科技服務業,推動區內產業升級,建設協同創新平台,實現產業結構、產品附加值、質量、品牌、技術水平、創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動開發區綠色、低碳、迴圈發展,繼續深化節能環保國際合作。不斷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規範行政管理制度,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和考核評價體系,避免同質競爭,努力把開發區建設成為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培育吸引外資新優勢的排頭兵、科技創新驅動和綠色集約發展的示範區。

三、建立促進走出去戰略的新體制

實施走出去國家戰略,加強統籌謀劃和指導。確立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努力提高對外投資質量和效率,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動優勢產業走出去,開展先進技術合作,增強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能力,避免惡性競爭,維護境外投資權益。

(九)確立並實施新時期走出去國家戰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對外開放總體戰略,完善境外投資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對走出去的統籌謀劃和指導,提供政策支援和投資促進。鼓勵企業制定中長期國際化發展戰略,兼顧當前和長遠利益,在境外依法經營。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

(十)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研究制定境外投資法規。貫徹企業投資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原則,放寬境外投資限制,簡化境外投資管理,除少數有特殊規定外,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加快建立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制度。加強境外投資合作資訊平台建設。

(十一)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允許企業和個人發揮自身優勢到境外開展投資合作,允許自擔風險到各國各地區承攬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允許創新方式走出去開展綠地投資、併購投資、證券投資、聯合投資等。鼓勵有實力的企業採取多種方式開展境外基礎設施投資和能源資源合作。促進高鐵、核電、航空、機械、電力、電信、冶金、建材、輕工、紡織等優勢行業走出去,提升互聯網資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國際化水平,推動電子商務走出去。積極穩妥推進境外農業投資合作。支援我國重大技術標準走出去。創新境外經貿合作區發展模式,支援國內投資主體自主建設和管理。

(十二)健全走出去服務保障體系。加快同有關國家和地區商簽投資協定,完善領事保護制度,提供權益保障、投資促進、風險預警等更多服務,推進對外投資合作便利化。保障我國境外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培育一批國際化的設計諮詢、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

(十三)引進來和走出去有機結合。推進引進外資與對外投資有機結合、相互配合,推動與各國各地區互利共贏的產業投資合作。發揮我國優勢和條件促進其他國家和地區共同發展。鼓勵企業開展科技創新、項目對接、資訊交流、人力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國際合作。支援地方和企業做好引資、引智、引技等工作,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通過各類投資合作機制,分享我國引進來的成功經驗,推動有關國家營造良好投資環境。

四、構建外貿可持續發展新機制

保持外貿傳統優勢,加快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著力破解制約外貿持續發展和轉型升級的突出問題。全面提升外貿競爭力,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完善進出口促進體系,健全貿易摩擦應對機制,大力發展服務貿易,促進外貿提質增效升級。

(十四)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強化大通關協作機制,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加快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全面推行口岸管理相關部門“聯合查驗、一次放行”等通關新模式。依託電子口岸平台,推動口岸管理相關部門各作業系統橫向互聯,建立資訊共用共用機制。探索開展口岸查驗機制創新和口岸管理相關部門綜合執法試點。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加快一體化通關改革,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與主要貿易夥伴開展檢驗檢疫、認證認可和技術標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與互認。加強口岸檢驗檢疫綜合能力建設,完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體系。整合和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和收費。

(十五)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優化市場布局和貿易結構。穩定傳統優勢產品出口,進一步推進以質取勝戰略,提升出口產品質量、檔次和創新要素比重,擴大大型成套設備和技術出口。加強外貿誠信體系建設,規範進出口秩序。鼓勵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加快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鼓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等新型貿易方式。積極解決電子商務在境內外發展的技術、政策問題,在標準、支付、物流、通關、檢驗檢疫、稅收等方面加強國際協調,參與相關規則制定,創新跨境電子商務合作方式,融入國外零售體系,化解相關貿易摩擦。優化進口商品結構,鼓勵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和零部件進口,穩定資源性產品進口,合理增加一般消費品進口。培育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提高一般貿易和服務貿易比重,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提升產業層次,提高加工貿易的質量和附加值,延長加工貿易產業鏈,提高加工貿易增值率。

(十六)建立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系。提升服務貿易戰略地位,著力擴大服務貿易規模,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和自由化。鼓勵發展生產性服務貿易。依託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推動服務業轉型,培育服務新業態。創新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體系,建立與服務貿易相適應的口岸管理和通關協作模式。提高貨物貿易中的服務附加值,促進位造業與服務業、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協調發展。推進國內服務市場健全制度、標準、規範和監管體系,為專業人才和專業服務跨境流動提供便利。制定與國際接軌的服務業標準化體系,加強與服務貿易相關的人才培養、資格互認、標準制定等方面的國際合作。促進服務外包升級,提升服務跨境交付能力,建設好服務外包示範城市。

(十七)實施質量效益導向型的外貿政策。支援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資源和能源消耗低、環境汙染小、產業關聯度強的對外貿易活動,實現外貿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制度,優化出口退稅流程。健全出口信用保險體系。加強貿易風險、匯率風險監測分析,適時公布有關風險提示,引導企業有效規避出口風險。

(十八)健全貿易摩擦應對機制。強化中央、地方、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四體聯動的綜合應對機制,指導企業做好貿易摩擦預警、諮詢、對話、磋商、訴訟等工作。有理有節、化解分歧、爭取雙贏,以協商方式妥善解決貿易爭端,對濫用貿易保護措施和歧視性做法,善於運用規則進行交涉和制衡。依法開展貿易救濟調查,維護國內產業企業合法權益。

五、優化對外開放區域布局

建設自由貿易園區,立足東中西協調、陸海統籌,擴大對港澳台開放合作,推動形成全方位的區域開放新格局,以區域開放的提質增效帶動經濟的協調發展。

(十九)建設若干自由貿易試驗園區。深化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擴大服務業和先進位造業對外開放,形成促進投資和創新的政策支援體系,並將部分開放措施輻射到浦東新區,及時總結改革試點經驗,在全國複製推廣。依託現有新區、園區,推動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全面實施,以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內容為主體,結合地方特點,充實新的試點內容,未來結合國家發展戰略需要逐步向其他地方擴展,推動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

(二十)完善內陸開放新機制。抓住全球產業重新布局機遇,以內陸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為依託,以開發區和產業聚集區為平台,積極探索承接產業轉移新路徑,創新加工貿易模式,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為依託,穩妥推進有條件的企業將整機生產、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發、結算等向內陸地區轉移,形成產業集群,支援在內陸中心城市建立先進位造業中心。鼓勵區域合作共建產業園區,促進內陸貿易、投資、技術創新協調發展。支援內陸城市增開國際客貨運航線,發展江海聯運,以及鐵水、陸航等多式聯運,形成橫貫東中西、聯結南北方的對外經濟走廊。

(二十一)培育沿邊開放新支點。將沿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建成我國與周邊國家合作的重要平台,加快沿邊開放步伐。允許沿邊重點口岸、邊境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在人員往來、加工物流、旅遊等方面實行特殊方式和政策。按有關規定有序進行邊境經濟合作區新設、調區和擴區工作。穩步發展跨境經濟合作區,有條件的可結合規劃先行啟動中方區域基礎設施建設。建設能源資源進口加工基地,開展面向周邊市場的產業合作。鼓勵邊境地區與毗鄰國地方政府加強務實合作。

(二十二)打造沿海開放新高地。發揮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地區對外開放門戶的作用,建設若干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國際化大都市和城市群,建成具有更強國際影響力的沿海經濟帶。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支援沿海地區發展高端產業、加強科技研發,加快從全球加工裝配基地向研發、先進位造基地轉變,推進服務業開放先行先試。依託長江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打造中國經濟新支撐帶,建設陸海雙向對外開放新走廊。

(二十三)擴大對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開放。發揮港澳地區的開放平台與示範作用,深化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加快實現與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建設好深圳前海現代服務業示範區、珠海橫琴新區、廣州南沙新區。鼓勵內地企業與港澳企業聯合走出去。支援內地企業赴港融資,將境外產業投資與香港金融資本有機結合。鼓勵內地企業與港澳企業聯合成立投資基金,通過多種方式開展投資合作。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促進海峽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逐步健全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加強兩岸產業合作、雙向貿易投資及便利化方面的合作。充分發揮海峽西岸經濟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崑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等的先行先試作用。深化和拓展與港澳台地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間科技研發和創新創業方面的合作。

六、加快實施“一帶一路”戰略

實施“一帶一路”戰略,以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為主要內容,全方位推進與沿線國家合作,構建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深化與沿線國家多層次經貿合作,帶動我國沿邊、內陸地區發展。

(二十四)推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加快形成國際大通道,構建聯通內外、安全通暢的綜合交通運輸網路,完善交通合作平台與機制。鞏固和擴大電力輸送、光纜通信等合作。深化能源資源開發與通道建設合作。

(二十五)深化與沿線國家經貿合作。相互擴大市場開放,深化海關、檢驗檢疫、標準、認證、過境運輸等全方位合作,培育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推動我國大型成套設備、技術、標準與沿線國家合作。加大非資源類產品進口力度,促進貿易平衡。推動企業在沿線國家設立倉儲物流基地和分撥中心,完善區域營銷網路。加強與沿線國家的產業投資合作,共建一批經貿合作園區,帶動沿線國家增加就業、改善民生。鼓勵發展面向沿線國家的電子商務,倡導電子商務多邊合作。

(二十六)密切科技人文交流。擴大與沿線國家互派留學規模,鼓勵有實力的高校走出去辦學,開展境外教育合作。推進國際衛生合作。加強與沿線國家科技合作,採取多種方式聯合開展重大科研攻關。推動產學研協同配合,把重點經貿項目合作與科技人文交流緊密結合起來。推進對外文化合作與交流,與沿線國家互辦文化年、藝術節等活動,支援沿線國家申辦國際重大賽事,加強與沿線國家旅遊投資合作,聯合打造具有絲綢之路特色的國際精品旅遊線路和旅遊產品。

(二十七)積極推進海洋經濟合作。大力發展海洋經濟,制定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妥善處理爭議和分歧,建立海上經濟合作和共同開發機制。加強國際遠洋漁業合作。

(二十八)紮實推動中巴、孟中印緬經濟走廊建設。中巴、孟中印緬兩個經濟走廊與推進“一帶一路”建設關聯緊密,要進一步深化研究、推動合作。積極探索孟中印緬經濟走廊框架下四方合作模式,制定經濟走廊務實合作計劃,推出一批易操作、見效快的早期收穫項目。共同推進編製中巴經濟走廊建設遠景規劃,指導我國企業有序參與建設活動。

七、拓展國際經濟合作新空間

鞏固和加強多邊貿易體制,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積极參与全球經濟治理,做國際經貿規則的參與者、引領者,擴大國際合作與交流,努力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網路。

(二十九)堅持世界貿易體制規則。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在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中的主渠道地位,堅持均衡、普惠、共贏原則,反對貿易投資保護主義。積極落實“巴厘一攬子”協議,推動後巴厘工作計劃制定,爭取儘早完成多哈回合談判。推進《資訊技術協定》擴圍和《環境產品協定》談判,推動我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談判。支援世貿組織繼續加強貿易政策監督機制、完善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

(三十)建立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路。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堅持分類施策、精耕細作,逐步構築起立足周邊、輻射“一帶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路,積極擴大服務業開放,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投資保護、政府採購、電子商務等新議題談判,積極推進國際創新合作。積極落實中韓、中澳自由貿易區談判成果,打造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升級版,推進中國與有關國家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和建設進程,穩步推進中歐自由貿易區和亞太自由貿易區建設,適時啟動與其他經貿夥伴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

(三十一)積极參与全球經濟治理。推進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支援聯合國、二十國集團等發揮全球經濟治理主要平台作用,推動金磚國家合作機制發揮作用,共同提高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在全球經濟治理領域的發言權和代表性。全面參與國際經濟體系變革和規則制定,在全球性議題上,主動提出新主張、新倡議和新行動方案,增強我國在國際經貿規則和標準制定中的話語權。

(三十二)構建多雙邊、全方位經貿合作新格局。堅持正確的義利觀,弘義融利,因地制宜,務實合作。豐富中美新型大國關係的經貿內涵,深化中歐多領域合作,協同推進中美、中歐投資協定談判,統籌國內改革與對外開放進程。促進中俄經貿關係跨越式發展。深化同發展中國家合作。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宏觀政策溝通與協調。完善區域次區域合作機制,發揮亞太經合組織、亞歐會議、上海合作組織作用,強化中非、中阿、中拉等合作機制。推進大湄公河、中亞、圖們江、泛北部灣等次區域合作。多雙邊合作機制要加強統籌、提高效率、講求實效。

(三十三)建立國際經貿談判新機制。抓緊建立依法有序、科學高效、協調有力、執行有效的談判機制。統籌談判資源和籌碼,科學決策談判方案,優化談判進程。加強談判方案執行、監督和談判績效評價,提高對外談判力度和有效性。充分發揮有關議事協調機制的積極作用,完善國際經貿談判授權和批准制度。

八、構建開放安全的金融體系

提升金融業開放水平,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範圍、方式和規模,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三十四)擴大金融業開放。在持續評估、完善審慎監管和有效管控風險的基礎上,有序放寬證券業股比限制,有序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形成公平、有序、良性的金融生態環境。提升金融機構國際化經營水平,鼓勵金融機構審慎開展跨境併購,完善境外分支機構網路,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加強在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領域的國際合作。建立健全支援科技創新發展的國際金融合作機制。

(三十五)推動資本市場雙向有序開放。積極穩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便利境內外主體跨境投融資。擴大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研究境內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和企業在有真實貿易和投資背景的前提下,參與境外金融衍生品市場。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研究逐步開放金融衍生品市場。

(三十六)建立走出去金融支援體系。構建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相結合的境外投資金融支援體系,推動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聯合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融資機制,探索建立境外股權資產的境內交易融資平台,為企業提供“外保內貸”的融資方式。發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基金,推進絲路基金、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設立和有效運作,構建上海合作組織融資機構。用好投融資國際合作機制,選准重點,積極推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合作。

(三十七)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推進亞洲貨幣穩定體系、投融資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本幣互換合作,進一步擴大經常項目人民幣結算規模,支援跨國企業集團開展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在涉外經濟管理、核算和統計中使用人民幣作為主要計價貨幣。加快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全球清算體系。進一步拓寬人民幣輸出渠道,鼓勵使用人民幣向境外進行貸款和投資。建設區域性人民幣債券市場,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支援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穩妥推進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援離岸市場人民幣計價金融產品的創新,加快人民幣離岸市場建設,擴大人民幣的境外迴圈。

(三十八)完善匯率形成機制和外匯管理制度。有序擴大人民幣匯率浮動區間,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用匯,按照負面清單原則推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改革。創新國家外匯儲備使用方式,拓寬多元化運用渠道。

九、建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加強對外開放的法治建設,堅持依法開放,大力培育開放主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著力構建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三十九)加強開放型經濟法治建設。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形勢,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重大開放舉措要於法有據,營造規範的法治環境。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快形成高標準的貿易投資規則體系。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推進對內對外開放的立法、執法與司法建設。積极參与國際經貿法律交流。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經濟權益。

(四十)大力培育開放主體。完善國有資本對外開放的監管體系,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各類所有制企業發揮自身優勢,深度參與國際產業分工協作。支援國內企業吸納先進生產要素,培育國際知名品牌,增強參與全球價值鏈的廣度和深度,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跨國公司。鼓勵國內優勢企業建立海外生產加工和綜合服務體系,在全球範圍內配置資源、開拓市場,拓展企業發展新空間。

(四十一)優化市場競爭環境。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和監管規則。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反壟斷制度建設,健全全社會誠信體系,清理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保證各類所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四十二)改善科技創新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路,全面提高我國科技創新的國際合作水平,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創新資源。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支援企業參與全球創新資源配置,在開放合作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完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機制,鼓勵企業加強技術研發國際合作,加快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應用。積极參与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工程,開展多層次、多領域、多形式的國際科技合作。

(四十三)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制定技術標準、規範行業秩序、開拓國際市場、應對貿易摩擦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提高協會商會組織協調、行業自律管理能力。堅持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化、市場化改革方向,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工作重心轉向為企業、行業、市場服務。支援協會商會加強與國際行業組織的交流合作,建設國際化服務平台,改革內部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加強境外中資企業協會商會建設。

十、加強支援保障機制建設

培養適應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要求的人才隊伍,健全對外交流渠道,做好人文交流和對外宣傳,進一步完善支援保障措施。

(四十四)實施開放的人才政策。加強人才培養,構建科學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充分集聚國際化的人才資源。健全引進人才制度,完善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營造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良好工作、生活環境。支援和推薦優秀人才到國際組織任職工作。積極探索職業資格國際、地區間互認。鼓勵並支援從事國際合作的社會化專業隊伍加快發展,更好利用社會資源開展國際合作。

(四十五)打造對外開放戰略智庫。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發揮智庫作用,增進國際間智庫研究交流,打造擁有國際視野和戰略意識的智庫力量,提高對外開放戰略謀划水平和國際經貿合作服務能力。加強對有關國家、區域、重點合作領域的前瞻性研究,為我國政府和企業提供政策建議和智力支援。

(四十六)做好人文交流和對外宣傳。堅持與時俱進,強化國際傳播能力建設,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在對外開放中切實保障文化安全和教育安全。綜合運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培養造就更多優秀國際化人才。辦好博鼇亞洲論壇,深化與世界經濟論壇的合作,利用國際平台發出中國聲音,深化世界各國與我國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與世界各國政黨、政府、企業、民間組織、學術界和媒體廣交朋友。鼓勵走出去企業以多種方式培養本土技術人才,增信釋疑,推動民心相通,凝聚共識和力量,營造於我有利的國際輿論和外部發展環境。

十一、建立健全開放型經濟安全保障體系

要大力加強對外開放的安全工作,在擴大開放的同時,堅持維護我國核心利益,建立系統完備、科學高效的開放型經濟安全保障體系,健全體制機制,有效管控風險,切實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四十七)完善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完善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的法律制度,制定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條例。建立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完善國家安全審查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確保安全審查措施落到實處。

(四十八)建立走出去風險防控體系。綜合運用經濟、外交、法律等多種方式,規範走出去秩序,防止一哄而上、惡性競爭,維護國家形象,推動我走出去企業成為正確義利觀的自覺踐行者。加強境外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提升對外投資合作質量和水平。強化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走出去經營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加強審計,完善國有企業境外經營業績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國有資本的安全與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範假借走出去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

(四十九)構建經貿安全保障制度。加快出口管制立法,加快構建和實施設計科學、運轉有序、執行有力的出口管制體系,完善出口管制許可和調查執法體制機制,積极參与出口管制多邊規則制定。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產業安全預警機制。

(五十)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堅持便利化與防風險並重,形成適應開放需要的跨境金融監管制度,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完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評估處置以及市場穩定機制,加強對短期投機性資本流動和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測,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創新國際優惠貸款使用模式,用好國際商業貸款,推動外債形式多元化。健全走出去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機制建設,預防危機,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高度,深刻認識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大意義,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要求,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實施。要加強對開放戰略問題的研究,創新工作方法,及時總結經驗,認真研究解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開創高水平對外開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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