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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20-00245
  • 分       類:
    管理資訊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12-10
  • 名       稱: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第二期) (一)
  • 文       號: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第二期) (一)

問:主辦企業變更、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業務種類變更的,是否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第七條規定參照新備案業務要求提交材料?新增合作銀行的,是否需提交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的原賬戶餘額對賬單? 

答: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相關要求,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減少重複提交材料,涉及主辦企業變更、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業務種類變更的,外匯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已有相關記錄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可不重複提供。新增合作銀行的,無需提交已有合作銀行加蓋業務公章的原賬戶餘額對賬單。 

    此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匯發〔2019〕38號)規定,外匯局在為企業辦理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時,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貨物貿易分類結果證明材料、原備案通知書複印件,外匯局自行核查上述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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