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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5626053-1-2020-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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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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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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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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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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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一)
問:新規實施後,境外機構投資者如何實施主報告人制度?
答:對於原僅擁有QFII或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預設原QFII託管人或原RQFII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新的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於已經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應在新規實施後30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家託管人為主報告人,並在指定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該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格投資者應協助新的主報告人做好與其他託管人之間的資訊報送等銜接工作。相關登記無需到現場辦理,主報告人可選擇將登記所需材料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