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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151430-6-2024-00008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4-01-1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切實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便利市場主體合規辦理跨境貿易投資業務,以高水平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

(一)優化市場採購貿易外匯管理。市場採購貿易項下委託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的,應滿足以下條件:1.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府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備案。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應能採集交易、出口全流程資訊,並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2.經辦銀行採取系統與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對接或通過網頁登錄等其他必要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審核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範交易資訊重複使用。

(二)放寬加工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銀行為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資金結算,即出口貨款和進口料件貨款軋差後淨額結算的,應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自境外交易對手方購買料件加工後,將成品賣給同一境外交易對手。2.企業開展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前,需持相關材料至銀行說明,由銀行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主體標識功能中添加“進料對口抵扣企業”標識。3.企業應合理安排軋差周期,及時結清應收應付款項,原則上每個季度軋差淨額結算不少於1次。

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審核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為“進料對口抵扣企業”標識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並按要求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申報要求見附件1)。

(三)完善委託代理項下跨境貿易資金收付。代理方因破產、銀行賬戶被凍結等情形,導致確實無法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時,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在確認收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後,為委託方審慎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註“非報關人+委託方收付匯+XXX(代理方名稱)”。

(四)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境內機構(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自有外匯收入向境內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出租方)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含飛機、船舶、大型設備)外幣租金的,應滿足下列條件:1.承租方擁有穩定的外匯收入來源,且外匯收入具有一定規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幣租金原則上不低於等值1億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納入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2.出租方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外幣債務,或自境外租入租賃物需對外支付外幣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原則上不得結匯使用(上繳境內稅款、註銷清算的除外),可用於支付境外租金、歸還外幣債務、向境外支付租賃物貨款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外匯支出。

銀行應遵循展業原則,在審核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後辦理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劃轉業務。承租方應在《境內匯款申請書》等交易附言欄目中填寫經營性租賃合同號並標明外幣租金支付字樣;出租方應在《境內收入申報單》交易附言欄目中填寫經營性租賃合同號並標明外幣租金收取字樣。

二、擴大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政策。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主體範圍,進一步支援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天津、上海、江蘇、山東(含青島)、湖北、廣東(含深圳)、四川、陝西、北京、重慶、浙江(含寧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其他地區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實施細則見附件2)。

(六)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模限制。取消境內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超過等值300萬美元的限制,但累計匯出額不得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資企業(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將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調整為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相關賬戶整合方案見附件3)。境內股權出讓方(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境內主體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資金,以及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可直接匯入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內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來源於直接結匯所得或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資金,可直接劃轉至境內股權出讓方的人民幣賬戶。

三、優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八)完善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管理。非金融企業的資本金、外債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中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等4個區域除外);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九)取消外債賬戶異地開立核准。允許確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業到註冊地所屬外匯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區銀行開立外債賬戶。

鼓勵銀行將更多優質企業納入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範疇;根據企業實際需求,進一步豐富跨境投融資產品和匯率風險管理產品,優化業務流程;按照展業原則做好客戶盡調,利用科技手段加強事後監測,為真實合規的跨境投融資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如發現異常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各分局應加強對上述業務的事中事後監管與核查檢查,指導銀行、企業合規開展業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七項自2024年6月3日開始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具體修改條款詳見附件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申報要求

        2.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實施細則

        3.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整合方案

        4.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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