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71780495-4-2018-00005
  • 分       類: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中國政府網
  • 發布日期:
    2017-12-12
  • 名       稱:
    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 文       號:
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新華社北京128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18年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  

《通知》強調,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落實深化統計改革、完善統計體制的要求,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統籌協調,優化方式,突出重點,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通知》指出,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能源消費、研發活動、資訊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普查標準時點為201812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  

《通知》指出,為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將成立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好本地區的普查實施工作,及時採取措施解決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通知》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員和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  

《通知》強調,要持續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建立健全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全面實施嚴重統計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制度,推動統計、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對企業的信用狀況實行互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和通報曝光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幹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真實可信。  

《通知》明確,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3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