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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1780495-4-2018-00019
  • 分       類: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中國政府網
  • 發布日期:
    2017-12-08
  • 名       稱: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 文       號: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1129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根據2017114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部行政法規的3個條款,取消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委託經營管理合同審批、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核發2項由地方實施的審批項目。  

按照“放管服”改革加強後續監管的要求,修改後的法規條款強化了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從事相關活動的監管,增加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例如,取消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核發後,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接生人員的培訓、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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