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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1780495-4-2017-00001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中國政府網
  • 發布日期:
    2017-01-05
  • 名       稱:
    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 文       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表率作用,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關鍵環節,是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領其他領域信用建設、弘揚誠信文化、培育誠信社會具有重要而緊迫的現實意義。深入開展政務誠信建設,有利於建立健全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利於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的公務員隊伍,樹立政府公開、公正、誠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於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風氣,培育良好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和加強監督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手段,將建立政務領域失信記錄和實施失信懲戒措施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主要方面,將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市場公平交易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循序漸進,不斷提升公務員誠信履職意識和各級人民政府誠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行政。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要始終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合規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等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要按照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要求,切實做到依法決策、依法執行和依法監督。        

二是堅持政務公開。推進陽光行政,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在保護國家資訊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通過各地區各部門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政務客戶端等途徑依法公開政務資訊,加快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全過程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招商引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工作,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三是堅持勤政高效。進一步優化行政流程,繼續清理、削減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推行網上服務、並聯服務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措施,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堅持守信踐諾。將公平正義作為政務誠信的基本準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貫徹公平正義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要清正廉潔,恪盡職守,敢於擔當。要建立健全守信踐諾機制,準確記錄並客觀評價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對職權範圍內行政事項以及行政服務質量承諾、期限承諾和保障承諾的履行情況。各級人民政府在債務融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市場交易領域應誠實守信,嚴格履行各項約定義務,為全社會作出表率。        

五是堅持失信懲戒。加大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處和曝光力度,追究責任,懲戒到人。對社會關注度高、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政務失信易發多發領域進行重點治理。建立健全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政務失信記錄機制。加強社會各方對政務誠信的評價監督,形成多方監督的信用約束體系。對公務員在行政過程中懶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行為,特別是嚴重危害群眾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違約等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營造既“親”又“清”的新型政商關係。        

三、探索構建廣泛有效的政務誠信監督體系        

(一)建立政務誠信專項督導機制。上級人民政府要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進行政務誠信監督檢查,實施政務誠信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        

(二)建立橫向政務誠信監督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將辦理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情況作為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建立社會監督和第三方機構評估機制。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暢通民意訴求渠道,對政務失信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實施區域政務誠信大數據監測預警。支援信用服務機構、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各部門開展政務誠信評價評級並及時公布結果,加強社會監督。        

四、建立健全政務信用管理體系        

(一)加強公務員誠信教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編製公務員誠信手冊,將信用建設納入公務員培訓和領導幹部進修課程,加強公務員信用知識學習,提升公務員信用意識。        

(二)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將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資訊納入政務失信記錄。由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政務失信記錄的採集和公開,將有關記錄逐級歸集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台和各地方信用資訊共用平台。同時,依託“信用中國”網站等依法依規逐步公開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政務失信記錄。        

(三)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要根據失信行為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社會影響程度,對具體失信情況書面說明原因並限期加以整改,依規取消相關政府部門參加各類榮譽評選資格,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聯合開展區域政務誠信狀況評價,在改革試點、項目投資、社會管理等政策領域和績效考核中應用政務誠信評價結果。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公務員,按照相關規定採取限制評優評先等處理措施。        

(四)健全信用權益保護和信用修複機制。完善政務信用資訊保護機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採集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信用資訊異議、投訴制度,探索擴展公務員失信記錄信用修複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關愛機制,公務員在政務失信行為發生後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從輕或免於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五、加強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        

(一)加強政府採購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完善政府採購誠信體系,建立政府採購方面的政務誠信責任制,加強對採購人在項目履約驗收環節信用情況的監督,依法處理採購人及有關責任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完善政府採購管理交易系統,提高政府採購活動透明度。        

(二)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強化政府有關部門責任,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失信違約記錄。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方責任人及其在項目籌備、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融資、實施等階段的誠信職責,建立項目責任回溯機制,將項目守信履約情況與實施成效納入項目政府方責任人信用記錄。        

(三)加強招標投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探索推廣和應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制度。健全招標投標信用資訊公開和共用制度,提高政務資訊透明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掌握的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資訊、信用資訊及動態監管資訊等。        

(四)加強招商引資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完善招商引資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嚴格依法依規出台優惠政策,避免惡性競爭。規範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資行為,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毀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相關企業和投資人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五)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評級制度,促進政府舉債依法依規、規模適度、風險可控和程序透明。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約束,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監管體系,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機制。        

(六)加強街道和鄉鎮政務誠信建設。建立街道和鄉鎮公開承諾制度,加大街道和鄉鎮政務、財務等公開力度,確保就業、物業、就學、計生、養老、助殘、扶貧、醫保、房屋、出行、停車、防火防盜、擁軍優屬、便民服務等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有效落實到社會公眾,並將各項工作守信踐諾情況納入街道和鄉鎮績效考核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誠信街道和誠信鄉鎮建立活動。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務誠信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充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協調解決政務誠信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並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各項措施,加強各地區各部門協作配合。        

(二)加快法規制度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務誠信建設法規規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台政務誠信建設地方性法規。加快推進政務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加強政務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公務員誠信、政務誠信評價辦法等制度建設。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狠抓落實,以政務誠信引領社會誠信,結合實際切實有效開展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意見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國務院        

20161222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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