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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1918108-9-2019-00246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9-12-16
  • 名       稱:
    外匯業務知識問答(一百六十八)
  • 文       號:
外匯業務知識問答(一百六十八)

 

問:外商投資企業增資資本金意願結匯的備用金用途的支付累計金額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請問如果該企業的增資資本金尚未完全到位,也按照這個額度支付嗎?按照展業三原則,除了資本項目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外還需要審核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備用金名義使用資本金的,除了填寫資本項目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外,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單一機構每月備用金支付的累計額度不得超過等值20萬美元,該規定與企業資本金到位多少沒有關係。

在結匯待賬戶境內劃轉時,銀行除了審核支付命令函之外,還需要審核與資金用途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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