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F8550132-0-2019-0096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03-25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銀髮〔2018〕157 號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規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根據《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第90號令)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資金賬戶、資金收付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許可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其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代為辦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同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委託不超過三家託管人。委託多家託管人的,應當指定一家託管人作為主報告人(僅有一家託管人的預設託管人為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投資額度備案和審批申請、主體資訊登記等事項。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單家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備案或審批管理。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在取得證監會資格許可後,可以通過備案的形式,獲取不超過其資產規模或其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以下統稱資產規模)一定比例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基礎額度);超過基礎額度的投資額度申請,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的投資額度不受資產規模比例限制,可以根據其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需要獲取相應的投資額度,實行備案管理。

    四、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礎額度標準如下:

    (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外的,計算公式為:等值1億美元+近三年平均資產規模*0.2%-已獲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摺合人民幣計算,以下簡稱QFII 額度)

    (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內的,計算公式為:50億元人民幣+上年度資產規模*80%-已獲取的QFII額度(摺合人民幣計算)。

    以上匯率折算參照申請之日上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綜合考慮國際收支、資本市場發展及開放等因素,對上述標準進行調整。

    五、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礎額度內的投資額度備案,應當向主報告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資額度備案的情況說明,並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見附件1)。
    (二)經審計或報經當地監管部門備案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近三年/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或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的審計報告或證明材料等)。
    (三)證監會資格許可證明檔案複印件。

    主報告人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產規模、已獲取的QFII額度等證明性材料,並根據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資產境內外分布情況,按標準準確核實其基礎額度及擬備案的投資額度後,於每月10日前,將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備案材料集中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格式見附件2)。國家外匯管理局確認後將備案資訊反饋給主報告人。

    六、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超過基礎額度的投資額度申請,應當通過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報告人及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詳細說明申請投資額度的理由以及現有投資額度使用情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首次申請投資額度的,需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及證監會資格許可證明檔案複印件。

    (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有關託管人備案資訊(格式見附件3)。
    (三)經審計或報經當地監管部門備案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近三年/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或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的審計報告或證明材料等)。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做好主報告人與其他託管人之間的額度分配,切實履行額度管理有關要求。

    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定期在其政府網站(www.safe.gov.cn)公告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情況。
    七、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即: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累計淨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備案及批準的投資額度。

    八、未經批准,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自備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資額度。
    九、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根據《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髮〔2010〕249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2〕183號)等規定,開立一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存放其在境內證券投資的相關資金。

    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根據需要為其自有資金、客戶資金、開放式基金開立相應的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分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以及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的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等。

    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應當在託管人處開立。該賬戶收入範圍是: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出售證券所得、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從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劃回的資金,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買入規定的證券類等產品支付的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劃往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的資金、匯出本金和投資收益、支付投資相關稅費,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同一產品或資金(自有資金;客戶資金;開放式基金)下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間可以進行資金劃轉。

    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可以根據投資品種和相應結算規則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託管人或境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處開立。該賬戶收入範圍是:從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劃入的資金、利息收入、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入,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劃回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的資金、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划出、相關稅費支出,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支出。

    十、未經批准,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與其境內其他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
    未經批准,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證券投資及外匯風險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託管人應當按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十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證監會關於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格許可證明檔案複印件。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備案資訊或批覆檔案。
    (三)託管人的託管資格書面檔案。
    (四)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與託管人的託管協議。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檔案。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專用存款賬戶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備案通知書以及託管人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資格許可書面檔案。

    十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通過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守實需交易原則。
    十三、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守實需交易原則。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限於對沖其境內證券投資所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外匯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境內證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應當具有合理的相關度。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應當不超過其上月末在託管人處託管的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不含專用存款賬戶內人民幣存款類資產,下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人民幣資產規模由託管人負責核算和監控,確保資產規模真實、準確。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可以按月調整。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根據託管人核算的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情況,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對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進行調整,確保符合實需交易原則。

    十四、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辦理的外匯衍生品類型及結算等,按照現有外匯衍生品管理規定執行。
    十五、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應當遵守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並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履行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義務。
    十六、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依據本通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個月內變現資產並關閉其賬戶,其相應的投資額度同時作廢:

    (一)證監會已撤銷其資格許可。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

    (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的開放式基金,可以由託管人根據申購贖回的軋差淨額,每日為其辦理相應的人民幣資金匯入、匯出手續。其他產品(或資金)可以委託託管人辦理有關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已實現的累計收益,託管人可以憑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完稅或稅務備案證明(若有)等,為其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清盤(含產品清盤)的,託管人可以憑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完稅或稅務備案證明等,為其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及關戶手續。

    十九、託管人在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入時,應當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並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二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在首次獲得投資額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報告人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辦理主體資訊登記。主報告人應當代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特殊機構賦碼並為其辦理主體資訊登記。因辦理其他跨境或外匯收支業務已經獲得特殊機構賦碼的,無需重複申請。

    託管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合格機構投資者數據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45 號)的要求,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相關的監管和統計數據。

    二十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報告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名稱、託管人等重要資訊發生變更的。
    (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變更主報告人的,由新的主報告人負責為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其他監管部門(含境外)重大處罰,會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造成重大影響或相關業務資格被暫停或取消的,主報告人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二十二、託管人應當按照《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髮〔2017〕126 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銀行間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7〕118 號)等相關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賬戶開銷戶資訊,投資額度、資金跨境收付資訊,以及境內證券投資資產配置情況資訊等。

    二十三、本通知要求報送的材料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二十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6〕227 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
          2.投資額度備案表
          3.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訊備案表


附件: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

      2.投資額度備案表

      3.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訊備案表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6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