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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F8550132-0-2019-0041
  • 分       類:
    批覆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02-1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非法網路炒匯行為有關問題認定的批覆
  • 文       號:
    匯綜複【2008】5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非法網路炒匯行為有關問題認定的批覆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關於對非法網路炒匯行為有關問題認定的請示(深外管[2008]12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6年193號)《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1998年第247號)《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年第3號)《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16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按金等外匯買賣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的批准或者備案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經營外匯按金交易。擅自從事外匯按金交易的雙方權益不受法律保護,組織和參與這種交易,屬於非法經營外匯業務和私自買賣外匯行為。

    此複。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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