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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24-00127
  • 分       類:
  • 來       源:
  • 發布日期:
    2024-04-18
  • 名       稱: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五)
  • 文       號: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五)

問:已按36號文備案、實際開展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並選擇繼續按照7號文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跨國公司,應如何調整外債或境外放款額度?

答:(1)在重新按照7號文進行備案之前,已按36號文備案的跨國公司可在原備案額度內辦理跨國公司項下業務。

(2)按36號文備案部分集中外債額度或境外放款額度的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應在重新按照7號文備案時明確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關額度。若選擇全部集中相關額度,其以自身名義借用的外債應全部償清和(或)發放的境外放款應全部收回,否則不得參與外債或境外放款額度集中。

    若選擇集中外債額度,應根據7號文第十五條規定,按宏觀審慎原則確定外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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