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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2366987-X-2024-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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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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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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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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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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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二)
問:分公司能否作為成員企業參與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成員企業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於已按《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5〕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參加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且後續仍有業務需求等情況的分公司,可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按照規定程序集體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