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債規模按以下原則管理。
(1)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其短期外債餘額與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4倍。
(2)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美元的,其短期外債餘額與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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