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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21891-5-2015-00265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11-24
  • 名       稱:
    外匯違規案例:ZSD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 文       號:
外匯違規案例:ZSD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一、案情簡介

ZSD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進出口業務的貿易公司。20122月至20132月,ZSD公司為利用銀行槓桿融資,達到套取境內外利差收益的目的,先後在3家銀行辦理了4筆、金額折1500.15萬美元的轉口貿易項下對外付匯。辦理業務時該公司通過變造其關聯企業CD進出口貿易公司的提單,騙過銀行真實性審查。檢查人員通過對銀行提供的提單等貨權憑證材料的收集和比對,發現ZSD公司與其關聯企業CD公司在銀行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時,使用了同一家貨代公司出具的編號相同但內容稍有差異的提單。經過向提單載明的境內貨代公司——某國際物流公司的第三方詢證,證實4份提單均為虛假提單。

二、定性和處罰

ZSD公司通過提供虛假單證、虛構貿易背景辦理轉口貿易對外付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和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局依法對ZSD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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