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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21891-5-2015-00249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11-10
  • 名       稱:
    外匯違規案例:YLX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 文       號:
外匯違規案例:YLX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一、案情簡介

YLK公司由4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註冊資本21000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電解銅等有色金屬貿易及批發業務。20118月至20121月期間,該企業為獲得銀行貿易融資資金,以轉口貿易的名義從境外交易方進口貨物3筆。YLK公司利用2家境外關聯公司,通過香港銀行托收全套貿易單據,包括偽造的保稅倉庫倉單,YLK公司在收到全套單據後則利用銀行給予的美元授信額度進行支付,然後由境外轉口貿易出口商將相關款項通過轉口貿易進口商轉回給YLK公司。該公司在20119月至20121月期間共對外付匯3筆,合計金額4468.72萬美元。

二、定性和處罰

YLK公司通過提供虛假單證、虛構貿易背景騙取銀行外匯資金並匯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和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當地外匯局依法對YLK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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