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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8-00052
  • 分       類:
    意見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8-07-02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指導意見
  • 文       號:
    粵匯發[2018]2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指導意見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內各中心支局,增城、從化支局;廣發銀行,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廣州地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廣州農村商業銀行,廣州地區外資銀行: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提出的“四個走在全國前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相關要求及廣東省委“大學習、深調研、真落實”活動部署,進一步提升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創造良好國際營商環境,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促進跨境資金流動,大力支援貿易投融資活動開展

(一)充分保障真實合規的經常項目用匯需求。在維持現有企業業務辦理手續不變的前提下,為銀行提供貿易真實性資訊查詢渠道。銀行應遵循“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展業三原則”),核驗進口報關電子資訊,對能夠確認交易真實合規的,可免於核驗。

(二)進一步便利貿易資金流動。支援銀行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審核電子單證辦理貨物貿易結算業務,允許A類企業貿易外匯收入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促進貿易進出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系,在保障交易真實合規基礎上,進一步便利相關業務辦理。

(三)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試點。允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取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境內企業外債資金、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境內結匯支付使用時,憑《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業務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資料,進一步簡化企業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手續。

(四)支援企業“走出去”拓展國際市場。加強企業“走出去”政策宣傳,探索推進對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不斷提升服務質量。鼓勵企業參與國際經濟競爭與合作、融入全球產業鏈和價值鏈,支援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對外投資活動,參與“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

(五)鼓勵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支援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型企業積極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集中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的外匯資金,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匯、軋差淨額結算,提升統籌配置境內外資金的能力,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二、創新業務管理方式,有效激發新興產業發展活力

(六)扶持貿易新業態穩健發展。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線上支付結算等完備便捷、風險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務。引導符合法定條件的支付機構與銀行開展合作,在辦理相關登記備案後,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七)促進個人貿易資金周轉。鼓勵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開立外匯結算賬戶,簡化個人貿易結算單證,個體工商戶可憑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運輸單據等商業單證在銀行辦理貿易結匯。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收結匯不佔用個人5萬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額度。

(八)探索建立符合新業態發展的外匯監管框架。在交易真實合規的基礎上,支援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等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的健康發展,打造透明、高效、便捷的外匯市場環境。支援銀行與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系統對接。對已線上上綜合服務平台備案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或已在市場採購聯網資訊平台備案的市場採購經營者,銀行應按照“展業三原則”要求審核其貨物貿易相關交易真實性和合規性,對能夠確認交易真實合規的,銀行可憑平台內交易資訊直接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結算業務,市場主體可免於提交紙質單證。

(九)允許融資租賃公司收取外幣租金。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在向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果其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積極推動重大平台建設

(十)加快推進廣東自貿區外匯業務創新。深入落實《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粵匯發〔2018〕1號文印發),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向企業宣講政策,進一步推進廣東自貿區外匯業務創新試點,幫助更多企業享受政策紅利。

十一)開展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支援境內機構以轄內資產交易平台為依託跨境轉讓銀行不良資產,降低境內銀行系統風險,進一步提升廣東金融要素平台對外開放水平。因試點業務形成的外債,不納入資產交易平台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十二)便利原油等商品期貨交易。在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廣東省內期貨公司開展原油等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保稅實物交割,可憑交易所會員證書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免於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四、提升專業服務能力,不斷增強市場主體獲得感

(十三)深入開展“落實十九大精神,外匯服務百企行”活動。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為企業提供精準化服務,積極解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辦理過程中遇到的跨境金融問題。指導銀行為企業提供靈活、便利的金融服務方案。鼓勵金融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內容更多、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金融服務。

(十四)便利企業獲取外匯業務數據。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以聯機介面方式實現自身業務系統與外匯局貨物貿易業務系統的直接對接,方便企業全面掌握自身資金流和貨物流數據並批量辦理貿易信貸報告等業務,降低企業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十五)加強市場主體匯率風險教育。積極引導企業樹立“財務中性”理念,增強匯率風險管理能力,綜合運用各類外匯市場工具開展套期保值。

(十六)鼓勵銀行開展外匯產品創新。允許遠期結售匯到期交割方式根據實際需求選擇全額或差額結算,差額結算的貨幣為人民幣,用於確定軋差金額使用的參考價應是境內真實、有效的市場匯率,便利企業規避匯率波動風險。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高效服務全面開放新格局

(十七)切實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擴大外匯管理政策、產品及服務的知曉面,推動金融機構、企業等市場主體參與改革創新、分享政策紅利。加大與海關、商務、稅務、財政等部門的資訊共用,共同促進外貿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營造安全高效規範的外貿發展環境。

(十八)加強展業自律,履行“三反”義務。金融機構要堅持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審核,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避稅等審核義務。完善外匯市場自律機制,自覺遵守外匯業務自律公約和展業規範,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十九)綜合提升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水平。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外匯業務內控管理體系,建立具體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根據形勢和政策變化及時調整內控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充分識別和評估外匯業務風險,積極採取適當的防控措施。加強內部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教育,確保外匯業務合規辦理。

(二十)合力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繼續完善跨境資本流動的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市場監管體系,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堅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則,不斷推進“交易可溯、資金可查、責任可究、風險可控”的監管體系建設,積極探索長臂統計監測和穿透式監管。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持對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維護外匯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外匯市場環境。

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內各中心支局及增城、從化支局將上述指導意見轉發至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做好貫徹實施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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