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K0807494-X-2017-00161
-
- 分 類:
-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其他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 發布日期:
- 2017-04-19
-
- 名 稱:
- 政策問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政策問答(第一期)
-
- 文 號:
1. 如何理解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銀行應審核什麼材料了解企業是否依法彌補虧損?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這在《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中均有明確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規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規定分配;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後的餘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如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等。銀行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是否以往年度存在虧損並在財務報表中體現彌補情況。
2. 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倉儲等業務可採取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但《通知》第五條
規定,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外匯收支業務,請問如何處理?
答:對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外匯收支業務,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5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2號)等規定辦理。
3.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是否都需要提供董事會決議?
答:均需提供。根據《通知》規定,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4. 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如何具體操作?
答:根據《通知》規定,境外機構依法在註冊且營業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銀行開立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外匯NRA賬戶”)資金可以結匯,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支付境內使用,不得劃轉境外或進入FT賬戶及其他NRA賬戶等。銀行按照不落地結匯方式辦理外匯NRA賬戶結匯,通過銀行內部賬戶辦理結匯,結匯及支付時可不審單。結匯資金原則上在結匯後2個工作日內劃入收款銀行賬戶,收款銀行按規定審核收款方提供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單證後辦理資金入賬。如收款銀行審核後認為不合規無法入賬或發生交易撤銷引起退匯的,無論經常、資本項下交易,該筆人民幣資金應原路退回結匯銀行,結匯銀行應在收到款項當天通過不落地購匯後原路退回境外機構的外匯NRA賬戶。上述過程中發生的貨幣轉換損失或收益由境外機構與境內收款方協商處理。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非居民機構辦理結匯按照人民幣資金用途確定統計項目的具體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