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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98631-X-2018-0095
  • 分       類:
    通告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22-04-1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工作指引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工作指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依申請公開的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依申請公開的相關管理辦法和各項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向社會公眾、管理和服務對象公開相關政務事項或資訊,並接受監督。


依申請公開,是指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資訊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提出申請,本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資訊。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資訊的,應當填寫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向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辦公室提出申請,由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辦公室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應當保證《申請表》上填寫的內容真實、準確。

公民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務事項或資訊時,應當提供身份證件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的複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複印件。

申請人要將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和有關證件的複印件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具體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部分)或直接向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辦公室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將給予指導和釋明,需要補正的,本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二、申請時間確認

本機關收到資訊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當面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以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收到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通過電子郵件或者傳真方式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答覆

本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填制《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對申請人作出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將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資訊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本機關依申請公開資訊,將根據申請人要求及保存資訊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資訊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資訊,可能危及資訊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資訊。

對資訊公開申請,本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資訊的方式、途徑。

(二)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資訊,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資訊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資訊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資訊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資訊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資訊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資訊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資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資訊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四、答覆回執

申請人收到《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後應及時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回執》(見附件2),並反饋至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辦公室。申請人未反饋,但有其他證據表明申請人收到告知書的,視為已收到。

五、特殊情形的資訊公開申請辦理

對特殊情形的資訊公開申請,本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資訊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應當進行區分處理,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是牽頭製作單位的,在徵得相關行政機關同意或被徵求意見機關逾期未提出意見的,應當公開。

(二)申請公開資訊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對於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對於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公開的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並就不能公開的內容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資訊需要進行加工、分析的,除依照本條第三項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五)申請公開的資訊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但是,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資訊和公開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六)要求提供屬於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告知申請人獲取途徑。

(七)以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或查詢相應辦理情況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處理並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八)申請公開的資訊若屬於轄區分支機構製作或獲取的資訊,應向申請人說明獲取資訊的途徑。

六、不予公開資訊

下列資訊,本機關可以不予以公開:

(一)屬於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內部事務資訊,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資訊。

(二)屬於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資訊以及行政執法案卷資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資訊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下列資訊,本機關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資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資訊,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資訊。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資訊。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合肥中心支行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應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資訊。

七、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應當合法使用從本機關獲得的資訊,不得利用獲得的資訊從事違法活動。

(二)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本機關更正。本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機關職能範圍的,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三)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不收取費用。但是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政府資訊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申請公開政府資訊超出一定頻次或者數量範圍的申請人收取政府資訊公開資訊處理費。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書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資訊公開資訊處理費繳納至指定賬戶,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處理期限將從繳費完成次日起重新計算,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人民銀行不再處理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四)申請公開資訊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機關將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多個申請人就相同資訊向本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資訊屬於可以公開的,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對依申請公開的資訊,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本機關將該資訊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經審核認為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本機關將及時主動公開。


附件1:中國人民銀行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

附件2: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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