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推進外匯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場主體了解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現就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或條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檔案代替、與當前管理實際不符的2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3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三、對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的部分條款予以廢止或修改。目錄見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廢止的2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目錄
3. 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修改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的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