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於2019年5月10日至5月25日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在徵集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75條,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吸收。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一、建議明確“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含義。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在正文中明確“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如以所管理產品名義開立賬戶的,應當為同一非法人類產品”。
二、建議明確債券非交易過戶或資金劃轉完成後的後續交易和資金匯兌管理問題。QFII/RQFII託管賬戶或銀行間直投賬戶匯出資金時,劃轉資金是否需要區分本金及收益,收益部分是否完稅後方可匯出。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在正文中明確“QFII/RQFII和直接投資渠道間債券非交易過戶或資金劃轉完成後,後續交易和資金匯兌等應當遵循後續渠道相關管理要求”。關於資金劃轉的具體操作細節問題,我們將編寫常見問題解答進行明確。
三、建議明確不同投資渠道下資金匯出時的幣種比例及資金劃轉後的用途等問題。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在正文中明確“QFII/RQFII和直接投資渠道間資金劃轉完成後,後續交易和資金匯兌等應當遵循後續渠道相關管理要求”。
四、建議明確債券非交易過戶後,QFII/RQFII和直接投資渠道下的外匯衍生品頭寸調整問題。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因涉及到具體操作細節問題,我們將編寫常見問題解答進行明確。
五、建議對QFII/RQFII和直接投資渠道下賬戶內資金劃轉時的幣種問題予以明確。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因涉及到具體操作細節問題,我們將編寫常見問題解答進行明確。
六、建議明確不同渠道下債券非交易過戶和資金劃轉是否存在次數、方向限制。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在正文中不對債券非交易過戶或資金劃轉次數、方向等進行限制。
七、建議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儘快發布相關指引,明確債券非交易過戶流程。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我們已與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溝通,其表示將儘快發布相關業務指引。
八、建議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明確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只需通過QFII/RQFII境內託管行或者直接投資結算代理人備案一次的流程。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備案環節合并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將僅出具一份備案通知書。具體流程將儘快發布。
九、建議在直接投資渠道,有託管行的情況下由託管行作為申報主體;沒有託管行的情況下由結算代理人作為申報主體。
採納情況:未予採納。目前,通過直接入市渠道進入的境外投資者都有結算代理人,明確其作為申報主體有助於統一標準,便利業務開展。
剩餘意見主要集中在QFII/RQFII額度釋放和國際收支虛擬申報等問題,考慮到目前已取消QFII/RQFII額度管理,《通知》中相關內容已刪除,故已不存在此類問題。
下一步,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將做好《通知》發布實施工作,推動相關部門儘快出台配套實施細則,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入市。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