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適應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轉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決定在全系統頒發統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執法證,並相應制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執法證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持證上崗的培訓要求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要以統一執法證為契機,切實加強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訓力度,提高執法人員執法水平和能力。要按照《辦法》要求,將參加依法行政培訓作為申領執法證的前提條件,並於2013年6月15日前採取現場培訓、視頻培訓等方式,完成首批申領執法證人員依法行政培訓工作。
二、換證工作要求
(一)2013年6月30日前,各分局應按照《辦法》要求,完成轄內執法證申領人員資格審核,並將《國家外匯管理局執法證申領匯總表》(《辦法》附2)報至總局綜合司。
(二)2013年9月30日前,總局完成向分局發放執法證工作;2013年10月31日前,分局完成本分局轄內執法證發放工作,執法證發放工作全部結束。2013年11月1日起,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和外匯檢查證(以下簡稱舊證)停止使用。
執法人員領取執法證均應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並上繳舊證。換領執法證前,舊證仍然有效;換領執法證的同時,舊證上繳並作廢。
(三)2013年12月31日前,收支司和管檢司分別收回並銷毀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和外匯檢查證。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執法證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