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式,取消和調整部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行政許可項目。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開立及入賬核准
(一)取消前期費用外匯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保證金賬戶的開戶核准,由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登記資訊為開戶主體辦理開戶手續。
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用於存放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與直接投資活動相關的各類前期費用。取消該賬戶結匯核准,由銀行參照資本金結匯相關規定辦理。取消原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收購類、保證類、投資類、費用類)。
保證金賬戶包括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和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內主體確有收取與直接投資相關保證金需求的,可以開立上述賬戶分別存放從境外匯入的外匯保證金和境內劃入的外匯保證金。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取消原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專用外匯保證金賬戶。
資產變現賬戶包括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分別存放境內主體出售境內或境外資產權益所得外匯。
(二)取消資產變現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入賬核准,由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登記資訊為開戶主體辦理資金入賬手續。
(三)取消異地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的限制。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主體設定資本金流入限額,取消外匯資本金賬戶開戶數量的限制,取消單個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流入限額。
二、取消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核准
(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以屬於外國投資者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已登記外債(可含利息)轉增企業註冊資本核准,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被投資企業相關外匯登記資訊為其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二)取消外國投資者以境內利潤、股權轉讓、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合法所得再投資核准,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被投資企業相關外匯登記資訊為其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三、簡化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外匯管理
(一)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手續。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被投資企業仍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外商投資性公司視為中方股東登記。
(二)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款劃撥核准及外商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將其外匯利潤、股息及紅利境內劃轉給外商投資性公司核准,銀行按規定審核企業提交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後,為其辦理資金境內劃轉手續,並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及時備案。
(三)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出資的外匯局驗資詢證手續。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仍需在外匯局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四)境內企業接收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及其他境內主體的外匯出資,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機構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資訊登記手續,銀行根據外匯局登記資訊為其開立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賬戶內資金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管理。
(五)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等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上述業務參照外商投資性公司管理。
四、簡化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手續
(一)取消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驗資詢證時提交紙質材料的要求,調整為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報送電子申請材料,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確認回函作為驗資詢證的依據。會計師事務所應就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登記的各類外國投資者出資全額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二)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減資驗資詢證,會計師事務所以外匯局減資外匯登記資訊作為出資確認資訊。
五、簡化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外國投資者採取從境外匯入形式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的,銀行辦理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入賬備案後,外匯局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自動完成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
外國投資者採取其他非貨幣形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股權轉讓對價的,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應至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
六、取消直接投資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核准
(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支付給外國投資者的購匯及對外支付核准,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資訊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二)取消境內機構或個人購買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對外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購匯及對外支付核准,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資訊為境內機構或個人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三)取消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境外投資前期費用核准,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資訊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投資前期費用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四)取消境外機構設立的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及境外個人轉讓境內商品房的外匯局購付匯核准,銀行審核相關材料後,可為其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五)取消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資金匯出核准,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資訊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放款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六)取消上述業務的異地購匯及對外支付限制。
七、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境內外匯劃轉核准
(一)取消前期費用外匯賬戶資金因直接投資而發生的境內外匯劃轉核准;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境內外匯資金因投資、交易、運作等資本項目交易目的所發生的其他境內外匯劃轉核准。
(二)發生涉及以下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境內資金劃轉的,銀行應按本通知附件2審核相關材料後辦理劃轉手續。
1、前期費用外匯賬戶;
2、外匯資本金賬戶;
3、境內資產變現賬戶;
4、境外資產變現賬戶;
5、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6、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7、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
八、進一步放寬境外放款管理
(一)擴大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主體以國內外匯貸款對外放款。
(二)放寬境外放款條件限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額度不得超過該外國投資者已分配未匯出利潤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潤之和。
九、改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
(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實施資本金結匯發票核查的地區,銀行可不再按月上報《提供收據、繳款通知書等相關憑證辦理資本金結匯月報表》、《提供稅務機關發票真偽鑒別證明材料辦理資本金結匯月報表》、《結匯後退貨、撤銷交易、作廢發票等情況月報表》,改由銀行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逐筆備案。
(二)取消特殊結匯事項的外匯局事前備案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存在現行法規未明確規定但符合經營範圍內真實、自用原則的支付需求,銀行審查後可以為其辦理結匯及支付手續,並應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逐筆專項備案。
十、提高銀行辦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業務的合規意識
(一)銀行應嚴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操作指引的要求,認真審核相關材料,辦理直接投資項下各項業務。
(二)銀行應在辦理直接投資項下各類外匯賬戶的開立和關閉、資金的入賬、結匯、購付匯、劃轉等各項業務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即時備案。對於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的銀行,外匯局可將其上述業務辦理方式由事後備案調整為事前核准。
(三)銀行違反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十一、其他事項
(一)取消本通知發布前銀行、企業需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以及外匯局各分局需向總局報送的所有直接投資項下各類報表。
(二)本通知實施後,現有直接投資項下各類業務銜接及賬戶數據遷移等問題應按照附件4的原則辦理。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規程(2009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09]77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的通知》(匯發[2010]43號)中直接投資項下具體業務名稱、辦理依據、辦理期限、實施機關、需提供的申請材料等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請各分局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銀行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條款的通知》(匯發〔2018〕17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以下內容已被刪除:
附件1《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外匯局版)》“1.1前期費用登記”的“審核原則”中的第3點和第4點、“辦結時限”中的“需要集體審議處理的,應於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授權範圍”第1點中的“前期費用額不超過30萬美元或前期費用超過30萬美元的”和第2點。
附件2《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銀行版)》“1.1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註銷”中“辦理原則”“四、其他要求”中的第2點。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19〕39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修改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的目錄》,以下內容已被廢止:附件1《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外匯局版)》、附件2《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銀行版)》。
附件:1.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外匯局版)
2.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銀行版)
3.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申請表
4.曆史業務和直接投資系統數據的過渡和遷移方案
5.廢止法規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