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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1-00080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1-04-15
  • 名       稱: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核定2011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1]14號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核定2011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加強流動性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2010年壓縮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總規模的基礎上,再次適當調減2011年度指標總規模。同時,為引導銀行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優化指標分配結構,調減了資金拆入和存、拆放業務比重較高、指標曆史基數較大的金融機構指標,適度增加了近年貿易融資業務發展較快、指標曆史基數較小的銀行指標。現就2011年度(201141日至2012331日,下同)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核定情況和相關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分中資銀行2011年度指標1,016,800萬美元(詳見附表1)。
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資銀行及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外資銀行分行2011年度指標1,462,509萬美元(詳見附表2)。
   
核定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用於轄區內中、外資法人制銀行、未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外資銀行分行以及中資企業等機構的地區指標760,780萬美元(詳見附表3)。
   
指標被調減的境內機構,如在調減之日納入指標控制的短期外債餘額已經超過新核定指標的,應在三個月之內將實際受指標控制的短期外債餘額調減到新核定指標之內。
   
二、各分局應從支援進口貿易融資、加強流動性管理和維護國際收支平衡角度出發,根據所轄機構的指標使用情況和資金來源運用結構特點,公平合理地分配、調劑指標。2011年度各分局地區指標應優先用於境內銀行和企業開展進口貿易融資。
   
三、除下列情況外,金融機構各種形式的短期對外負債均應納入指標管理。
   
(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後續做海外代付的,兩者期限合計不超過90天。在期限、金額、時間等方面,海外代付與進口合同、進口貿易融資存在合理對應關係。
   
(二)在同一法人銀行的50萬美元(含)以下非居民個人存款。
   
(三)經外匯局核准以非居民名義開立的各類外國投資者專用賬戶餘額。
   
(四)外匯局明確的其他不需要納入指標管理的情形。
   
四、關於中資企業借用短期外債
   
(一)各分局可將2011年度地區部分指標以餘額方式核定給轄內符合條件的中資企業。
   
(二)核定給中資企業的指標僅限用於其借入的簽約期限不超過一年(含)的短期外債。中資企業指標項下短期外債未償本金餘額不得超過為其核定的指標。
   
(三)核定指標的中資企業須屬國家產業政策鼓勵或允許的行業,並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較強的償債能力。
   
(四)中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不得結匯使用。
   
(五)中資企業借用短期外債,須嚴格按照現行外債管理規定逐筆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開立外債專用賬戶和辦理還本付息需經外匯局核准。
   
(六)各分局可根據轄內機構的指標使用情況,在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之間調劑使用指標。
   
五、各分局應對轄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的短期外債餘額及其變動情況實行監測,強化對轄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管,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門戶網電子郵箱(
debt@capital.safe)將《    年 季度末   地區轄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執行情況表》(附表4)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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